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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4-12-02 09:45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生活中,人们希望追求真相,遇到与自身有关的事情更甚。靳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当事人,他居住在辽宁抚顺市,已被拆迁,靳先生认为在对于他的房屋存在违法拆迁的现象,遂在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几日后靳先生得到的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信息,而是一份告知书,上面声称靳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第三方权益,数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靳先生接到这份告知书之后一头雾水,他认为政府并没有拿出一个值得他信服的理由,而是随便搪塞,拒绝了他的请求。但靳先生没有放弃,他又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复议结果也不尽如人意。在的知具体情况之后,圣运律所的刘宏国律师伸出援手,希望能对靳先生提供有效地帮助。
【办案掠影】
       在收集好材料之后,刘律师很快协助当事人就靳先生不服涉案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抚顺市某区人民政府试图先声夺人,直接拿出了用以证明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凭证,证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刘律师协原告随即辩称:原告靳先生在抚顺市某社区有一处房屋,已由被告违法拆除,原告通过合法程序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决定拆迁房屋的会议纪要、作出决定的决策人、现场指挥人及参加拆除单位名单。被告作出告知书决定不公开,抚顺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告知。原告房屋被违法拆迁近一年,至今没有得到合法补偿,没有任何行政人员的到处分。故提起诉讼,依法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刘律师拿出证据证明主张: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靳先生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合法房屋被拆除。
刘律师所在原告方与被告方互相对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且没有异议。
       被告抚顺市某区对案件事实争辩称: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申请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查询、检索,因拆除原告房屋时间紧急,所做预案未形成书面意见,原告所述的会议纪要不存在。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第三方权益,这些人员不同意公开。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已对原告作出了告知,行政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抚顺市某区政府的说法,刘律师进行了辩驳,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认为涉及隐私和第三方利益,数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被告方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以书面征求过第三方的同意。此外,被告的行为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的规定,未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
经过一场酣畅淋漓的法庭辩论,法院经过商讨的出结论:撤销被告抚顺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被告抚顺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至此,案件已告一段落,靳先生得到了令他满意的答复。
【律师释法】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努力目标,也是必须实现的目标。然而,要依法行政就需要政府信息公开,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他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依法行政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施政方式。国家必须为依法行政“投资”,否则就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事倍功半。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如此。国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入一定的资金,其中包括硬件设施的购置、有关文件的免费发放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等一些费用。政府有必要珍惜和利用好这些资金,为信息公开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因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订十分重要,而它的实施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会变成纸上谈兵,甚至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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