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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砖质量不合格炸裂后造成玻璃窑炉坍塌, 为什么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12-26 14:25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少光律师

        这是本律师办理的第一件经济案件。1987夏天,因办理了一些刑事案件在当地稍有名气,新乡市耐火材料厂郭厂长(几天后,被免职)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参加该厂被诉耐火砖质量不合格损害赔偿案的讨论会。待骑着自行车赶到该厂会议室时,几位老律师已骑摩托车先期到达(当时骑进口摩托车是大律师身份的象征)。显然,这不仅是讨论案件,而且是郭厂长在选律师。
        该厂曾总工程师介绍的案情是:该厂供给了商丘玻璃厂一批耐火砖,“黄钢玉”,商丘玻璃厂用于玻璃窑炉的关键部位—窑门。可是,在玻璃窑炉建成后烘窑时“黄钢玉”炸裂,造成玻璃窑炉坍塌。事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将耐火砖共同送交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检测,如果质量不合格,新乡耐火材料厂承担全部责任”。检验结果是,黄钢玉的荷重软化点是1450度,而该厂的出厂标准是1790度。现商丘玻璃厂起诉新乡耐火材料厂赔偿经济损失117万元(117万在1987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曾总工程师介绍案情后,几位老律师纷纷谈了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何减少赔偿数额上。几位老律师发表意见后,郭厂长问我有什么意见。我本想说, “没有新的意见”。但突然想起刚从业时一位老律师的话, “没有没啥辨的案子,只有不会找关键点的律师”,就提出了应首先确认耐火砖不合格与炸裂有没有因果关系。接着,向曾总工程师请教,如果荷重软化点底,是应该变形还是应该炸裂?曾总工程师回答,应该是变形。接着,我又请教,试验时压力是多少?窑炉窑门部位实际压力是多少?如果压力降低荷重软化点是否会相应提高?玻璃窑炉的实际温度是多少?曾总工程师回答,试验压力是每平方厘米2公斤,窑炉窑门部位压力不会超过0.5公斤。如果压力降低荷重软化点是否会相应提高。
        会后,我建议根据商丘玻璃厂提供的图纸计算玻璃窑炉窑门部位的压力,然后根据该压力对不合格的黄钢玉砖做荷重软化试验,确定在实际承重时的软化点。
        几天后我出差后晚上9点多回到家,竟然看到曾总工程师和孙端厂长在我家门口等候(孙厂长已接替了郭厂长,但不知是否与这件诉讼案有关)。因为当时还没有BB机,更没有手机,他们只知道我当天出差回来,但不知准确时间,就在家门口等候。曾总工程师见面后介绍说,这是新上任的孙厂长。荷重软化试验的结果出来了。玻璃窑炉窑门的温度浮动较大,在1420度到1500度之间浮动。窑炉门部位的实际沉重是0.25公斤,在此压力下是荷重软化点是1900度。厂领导已决定请你当我们的律师。我当时也激动的说,谢谢领导的信任!但是,我们自己的试验仅能给我们下面的工作做启示作用,并不能作为证据。希望领导支持,打胜这个官司。
        既然荷重软化点低不是黄钢玉砖炸裂的原因,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原因呢?经过近两个月的奔波、求教、参观、分析、讨论,结论是:1、商丘玻璃厂私自改变了原设计,由硅砖该为了黄钢玉。硅砖的荷重软化点虽然低于黄钢玉,但稳定性好,适用于温度变化大的窑炉门部位。2、由于水份在变为气体时体积膨胀2000倍,所以在烘炉时按规范当温度110度时,应恒温24小时以上,使气体逐渐蒸发,防止炸裂。由于商丘玻璃厂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随便找了个理由就得到了他们的升温曲线图。该曲线图记载,该玻璃窑炉在110度时,只恒温了2个小时。
       最后,法院判决黄钢玉砖炸裂与不合格没有因果关系,而是由于原告改变原设计并违反操作规范造成的,被告对玻璃窑炉坍塌不承担责任。原告没有使用的黄钢玉砖退回被告,已经使用的按70%作价,被告退回原告30%的价款。
 
随想:
 
1、这件案件已过去近二十年了,但对每一个细节仍记忆犹新。因为那时我从事律师工作还不到两年,趁老虎打了个盹在几个老律师面前抢得到了这个锻炼的机会。它也对我是一个警示,遇到青年律师时一定的倍加小心,他们不知道又会有什么怪招。
 
2、作为一个律师常常为一个案件没啥辨而苦恼。对此一位80年代全国著名的大律师在《民主与法制》上说,“没啥辨怎么办,做法制宣传”。河南新乡市原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辅恒说,“没有没啥辨的案子,只有不会找关键点的律师”。可惜,这位老律师在50岁时突然病故,有人说是累死的。我想是对的,听说他为了一个案件找突破点会在院子里徘徊几个小时,甚至到天亮。现在律师并不缺乏,但缺的是这种有着极高敬业精神的业务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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