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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念斌案国家赔偿凸显法律不公

2015-03-02 10:27   文章来源: 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于:http://www.wobianhu.com/html/wfpl_1222_1583.html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合计113万余元),并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3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在法律之中,却在法理之外。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伊始,便将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挂钩计算。将坐牢等于上班的规定荒诞且不符逻辑。且不说绝大多数人,即便你发他数倍于平均工资标准的报酬,他也不愿意坐牢,更何况,如果真按劳动报酬计,劳动者每天上班规定时间为8小时,羁押却是24小时,法定节假日还应另付劳动者高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
       最先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2010修改时方就支付精神抚慰金做出规定,但实践中赔偿标准普遍过低。赔偿请求人念斌被羁押八年,四次获死刑,赔偿义务机关福州中院三次审理念斌案,三次判念斌死刑,无一例外。对念斌来讲,被羁押的8年时间里,常年身负手铐、脚镣,被福州中院摁倒在铡刀之下,就等最高院一声“斩”,便身首异处,阴阳两隔。8年里念斌父母含恨双亡,妻儿流落异乡,念斌本人也身患多种疾病……说家破人亡,生不如死亦不为过。无辜公民身陷牢狱,屡次面对死亡,其精神痛苦,无法用金钱衡量。但《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类似,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运用了同样荒唐的逻辑:因为无法用金钱衡量,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具补偿与象征意义,不必赔偿太多。此种逻辑之下,5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算较高数额,但若将55万元抚慰金放置在念斌的痛苦面前,却显得殊为可笑。
       随着念斌等冤案或疑似冤案陆续平反,国家应及时修订《国家赔偿法》,并在全面提高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对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积极作为。正确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逻辑应该是:难用金钱计算的精神痛苦,只有支付高到惊人的赔偿数额方可抚慰,而不是相反。
      《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福州中院在念斌赔偿案中是否有可操作的空间?答案是肯定的。《国际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与赔偿请求人与赔偿方式与数额进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高于规定标准赔偿不是没有可能。而本案中,福州中院显然未充分正视三次缺乏公正的审判给念斌所带来的旁人无法想象的痛苦,仅仅是象征性召开一场听证会之后,一纸冷冰冰的赔偿决定书随后下发。
       美国纽约男子德斯柯维奇在16岁时被控性侵15岁同学,尽管DNA证明他无罪,却仍遭判刑入狱,因此坐了15年的牢。重获自由后,他状告法院并胜诉,去年获得超过4100万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不用和美国比,即便在中国,如果你对如下消息习以为常:某官员嫖娼支付嫖资时不是按金额付费,而是桌子上堆满了钱事后任小姐拿……或者,某N代凭内幕消息或一纸批文, 将土地或矿产倒手下家,便获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回报……你一定会问:福州中院赔念斌113万元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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