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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为真凶喊冤么?对聂树斌,及王书金案的理性思考(一)

2015-03-30 14:48   文章来源: 北京维权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少光
       由于王书金这个“真凶”的再现,且河北高院和最高法院至今没有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表达了对这个“错案”不纠正的不满,对此案的关注程度超过了任何一个案件。但,这是一件冤假错案么?如果是,到底是哪一种。
       2014年12月28日在接受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访谈时,李戈说:“最近纠正的几起冤假错案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预计2O15年将是纠正冤案年,你能说说什么是冤假错案么? ”
       我当时的回答是:冤案和假案都应归类为错案,但如果非要区别一下,内蒙呼格案是冤案,因为不需要真凶出现就足以认定被害人不是呼格杀害的。 赵作海案是假案呢,因为 指控和判处他杀死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没有死,又活着出现了。 念斌案是错案,因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有罪的。
       聂树斌案与呼格案的共同的是“真凶再现”, 2011年9月11日,来自全国四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部分院校的学者以及《新世纪周刊》、《南方人物周刊》、《民主与法制》等媒体的部分记者共计六十余人,在河北石家庄举行了聂树斌案研讨会。我开始还怀疑河北司法机关可能会干扰该研讨会的举行,但该研讨会出人意料的顺利进行。这时,我感觉到河北司法机关对此案视乎很有底气。最近,受最高法委托的山东高院安排了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其中不仅有聂树斌案的材料,也包括王书金案的材料。由此,更感觉到了他们的底气,特别是看到李树亭律师阅卷后的爆料,产生了强烈的思考欲望,王书金和聂树斌谁是真凶?是不是他二人都不是真凶?以及,如果聂树斌就是真凶,我们是否在替杀人犯喊冤?
一、李树亭爆料的换位思考
       三月 二十二日的爆炸性新闻应该是聂树斌案的律师李树亭的爆料,他说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16天写出了“申诉”(实为上诉)。人死后还能写“申诉”,自然吸引了公众眼球,也引起了大众对河北法院的“程序违法”的愤慨。作为一个从业将近三十年的律师,自然对此也十分感兴趣。但“足足”用了两分钟一看,原来是李树亭律师“自摆乌龙”,我甚至怀疑这个律师是替河北司法部门放话:聂树斌就是真凶!
何以见得?请看:
       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李树亭说聂树斌“申诉”(实为上诉)材料下面的日期为1999年5月13日,且其向聂树斌的家人证实,确属聂树斌的笔迹。也就是说,聂树斌死后16天还能写“申诉”。死人当然不会写字,李树亭视乎是在爆料河北司法机关底略的造假手段(听说也引起是上方的震怒),但:既然人死后不可能写字,可“申诉”落款日期确为16天后,唯一的解释是,也必然是,“5月13”是笔误,将“4月13” 写成了“5月13”。
       可能有人问:“难道法院就没有发现这个笔误么?发现了为什么不改过来?”少有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会告诉你,上诉一般是通过看守所转交一审法院,再由一审法院报送二审法院,即使是法官发现这个明显的笔误,他们也不能以这个明显的笔误认定超过了上诉期。如果那样,就是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时,任何人也无权代替聂树斌将“5月13”改为“4月13”,否则,今天律师一定会说:“日期被篡改”。
       河北司法机关这次非常冷静,但他们以后会轻轻说一声:“那是笔误”。
       我之所以认为李树斌是替河北司法机关放话了原因是:这份爆料是实质内容是:“二审卷宗中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用以申诉,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量刑太重;二是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三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能给予宽大处理。”。它明显的告诉公众,聂树斌直到二审还在认罪!
       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认罪的情况经常出现,但一般会在三个阶段翻供:一是转到检察院后;二是律师会见后;三是一审开庭时。有些会更早:在转入预审后、在由拘留转为逮捕后。也有更迟一些,但在一审判决死刑后,在二审时仍然没有翻供的极为罕见!
       正是爆料李树亭聂树斌到二审都没有翻供这一重要情节,才真正引起了我对该案的真正关注,收集了几乎所有公开的信息资料,并做出了法律人理性的判断。
待续内容如下:
二、“再现”的一定是“真凶”么?
三、程序瑕疵是否一定构成错案?
四、聂树斌是否真凶的关键所在。
五、我们是否在替杀人犯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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