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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飞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等罪案

2015-11-29 18:59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审辩护词
 
【提要】衡阳4.21律师被袭事件发生后,我的一位警察同学把法国雅各宾派“革命恐怖”时为国王路易十六进行辩护的马尔泽布临行前的慷慨留言用短信发给了我:“我在国王面前为人民辩护,我在人民面前为国王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周跃飞亲属委托,指派我在周方毅、周跃飞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中,为被告人周跃飞进行辩护。本案一审庭审经过近两个月时间即将接近尾声。感谢本案合议庭三位法官为本案公正审理所作出的努力,感谢我的同仁们为帮助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所付出的难以计算的辛苦,感谢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保障本案庭审顺利进行所提供的体贴又周到的服务,感谢控方在激烈的辩论过程中能理解辩方的心情,庭审中保持了应有的友好与节制。辩护人也注意到,控方根据庭审中证据发生的变化对指控内容做了相应的微调。例如,起诉书指控的2004年泗马塘煤矿枪展控方放弃了举证。辩护人相信,对参与本案庭审的每一个人来说,不仅仅庭审本身、也包括主持、参与或旁听庭审的每一个人,都将成为我们永远难以忘怀的记忆。这种记忆值得我们将来告诉关注或听说过本案的每一个人:有一段岁月,我们曾经在这个法庭顽强地捍卫过国家法治。
        第一被告人周方毅的辩护人以及和我一起为被告人周跃飞辩护的金宏伟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我都同意,并不再重复。结合控方证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出庭证人的证言和辩方证据,我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作为辩护人,我将为我的当事人周跃飞做无罪之辩。

第一部分 程序之辩

一、本案在启动之初,侦查机关涉嫌与谢家合谋,构陷意图明显,程序违法严重,刑讯逼供呈现大面积、有组织特点,刑讯手段之残酷,刑讯规模之猖獗,刑讯后果之严重,极为罕见。

1、关于警方涉嫌与谢家合谋启动案件的情况,其他律师已经讲过,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强调一点,早在本案立案侦查两年多时间之前的2010年,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就与另一生效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谢冬根商议启动本案,甚至商议收买“污点证人”指控周家,而经过法庭调查,已经可以得出结论:谢冬根指控周家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一件是真实的。谢先进作为衡阳警方领导、本案专案组负责人,不仅办案立场令人生疑,其所作所为,也更容易让人理解多名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的自己遭到残酷刑讯、刑讯之下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符合其办案逻辑。

2、同案被告人、被害人、污点证人谷任冬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证明的事实。辩护人需要说明,当看到谷任冬被砍伤的照片时,辩护人很同情谷任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有职责有义务使砍伤谷任冬的作案人得到惩处。但辩护人要说的是,2009年2月谷任冬被故意伤害后向耒阳警方报警时,并不知道砍伤自己的是谁。一年之后的2010年,谷任冬在接受衡阳警方调查时,笔录当中却一口咬定砍伤自己的就是周家。除了谷任冬本人一口咬定外,当时并没有任何周家参与本案的证据。2012年7月1日,谷任冬蹊跷自首;2012年10月,谷任冬再次自首。谷任冬在自首接受讯问时的笔录中详细描述了所谓周家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诸多犯罪事实,比如周跃鹏曾经有过枪,比如周跃飞曾经给过他3把枪,比如他曾经带刀、带枪替周跃飞去歌厅砍杀他人,比如他曾经为蒋方林去煤矿砍杀他人,而以上内容控方起诉时没有采信,那么,谷任冬和谢冬根的笔录内容,控方采信了哪些呢?控方采信、指控了两起:一起是谷任冬所讲的自己被砍伤与周家有关,第二起就是4.26沙场斗殴事件。但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结合出庭证人的证言,结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的矛盾,证明这两起案件又与周家无关。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谷任冬和谢东根在2010年以及本案立案前所指证的与周家有关的所有犯罪事实都是虚假的。我们也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谷任冬便是谢先进与谢冬根合谋收买的污点证人;我们还有理由怀疑,衡阳警方涉嫌制造假案对周家进行打击迫害。

3、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情况严重,控方证据涉嫌大面积造假。

(1)本案太多程序违法的地方,前面几位律师已详尽阐述,不再重复。辩护人举一个例子:被告人周跃飞在耒阳和衡阳的两级人大代表身份问题。2012年,周跃飞首先被衡阳市纪委双规,双规了几个月没查出任何问题,而双规期间警方便介入调查,用不让周跃飞睡觉的方式逼辞人大代表。本案控方出示的证据显示,衡阳市人大说明:2012年11月28日周跃飞辞去人大代表。众所周知,辞去人大代表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必须在公告之后方能发生效力。我们没有看到公告程序,即便按2012年11月28日辞去人大代表计算,依照《刑事刑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周跃飞在2012年11月16日就被警方带走,17日刑事拘留,警方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此种办案方式不仅是对人大代表权利的损害,发展下去,更可能危及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任何一个人大代表都可以被这样对待,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将荡然无存。

(2)刑讯逼供。本案刑讯逼供的方式、时间、地点、人员,法庭调查期间被告人、证人已讲述多次,辩护人不再详细讲述。简单讲,刑讯方式有:开飞机、背宝剑、坐老虎凳、吊死猪,而且多人陈述曾经被强喂便后使用过的卫生纸和大小便。辩护人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强喂大小便的方式在之前的涉黑案件中从未见过。刑讯人员:多名被告人指证,民警包汉珺、谭斌、李亚飞、刘刚等人指挥和参与了对被告人和证人的刑讯。而且,本案刑讯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多人陈述受不了刑讯而自杀未遂,甚至有人自杀过好几次,回到看守所有的人躺几个月动不了,有人陈述他肺部受伤,有人陈述他肾部受伤,有人陈述他腰部受伤,被告人周武文的照片大家都看见了,手铐镶进肉里,血肉模糊,被告人吴巨龙当庭陈述他两颗牙齿被打断,还有被告人陈述眼睛被打伤。而且,据辩护人庭前调查,已经死去的被告人蒋方林患胃出血,在医院仅仅躺了两天就被拉回刑讯;而且,本案证人呈现大面积被羁押、被刑讯的情况。出庭作证的几名控方证人都陈述自己曾被羁押而且遭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曾接受辩护人取证的数十名控方证人,只要被羁押过的,都陈述遭受过刑讯逼证,甚至,为了给被告人蒋方林搞个命案出来,证人谷根则在刑讯之下,可以将蒋方林煤矿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承认为受蒋方林指使故意杀人,这该得有多么残忍的刑讯逼供才可以逼迫一个证人愿意作出不实供述去面对可能判处死刑判决的后果?昨天辩方提到了警方利用转换看守所刑讯问题,针对这个问题,辩护人查阅过很多资料,在有过刑讯逼供的国家,转换看守所不仅是为了制造刑讯机会,它还有另外一个功能:不让被刑讯者与其他人长期共居以避免留下刑讯证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跃飞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和证据不再重复,据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据辩护人庭前调查,周方毅等多名被告人所遭受刑讯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高度一致,警方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足以印证刑讯并陷害周家的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102条之规定,刑讯逼供所逼取的被告人在庭前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本案证人所作的对周家不利的包括指控周家涉黑的案件事实证据均应排除。

二、本案检方没有切实履行司法监督职责,对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证据造假并导致本案被诉至法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负有责任。

         首先,关于被告人向检方投诉或者控告刑讯的问题。截至今天,已有多名被告人多次在接受检方调查时陈述自己曾遭受刑讯逼供,这样的陈述在案卷中比比皆是,随手可查。具体到被告人周跃飞,走到一处控告一处,不仅向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检察人员控告,而且每到一个看守所,均向驻所检察官控告警方刑讯逼供。但截至目前,辩护人没有看见检方对刑讯逼供问题所做的任何调查。
        看守所日志显示,周跃飞2012年11月20日被提外审,2012年11月27日被送回看守所,但是在2012年11月24日被提外审期间,却出现了检方的批捕笔录,那这份笔录到底是在哪做的?周跃飞当庭陈述,做这份笔录前,受到警察威胁,警察不许周跃飞向检方说刑讯逼供问题。但周跃飞不仅向检察官说了,还问检察官:能保证自己不被外提吗?检察官回答:“不能”!检方如此怠于履行司法监督职能,如此漠视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遭受刑讯并作出不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寻求司法保护、寻求公正对待的希望在哪里?而且,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周跃飞在内的多名被告人辩解:自己遭遇到警方刑讯逼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是真的。而检方却将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告人辩解笔录弃之不用,坚持用警方作出的不实供述支持公诉,这难道不是对警方刑讯逼供行为的纵容?不是对多名无辜被告人的枉法追诉?
        还有,本案辩方希望调取检方证据的问题。2000年周家是否召开家庭会议?当时周家是否有固定电话、是否有手机、蒋方林家是否有二楼?辩方向合议庭提交取证申请时特别提出希望检方避开警方,自行取证,因为已有多种证据证明警方涉嫌制造假案。辩方希望检方去做一个独立的调查。关于2000年大义乡没有移动基站、没有联通基站,辩护人已经取到了证据。周跃飞及周跃飞姊妹全家、周跃飞的父亲均无安装固定电话的证明,辩护人也到电信运营部门打印了,但电信部门提出,只有司法部门取证方能加盖公章。令辩护人遗憾的是,辩方恳请检方自行调查取证,检方仍然将辩方申请调取的证据交由专案组调取,果然,制造本案的元凶——衡阳警方去同一单位取证,却拿出与辩方证明方向不同的证据。难道,难道检方真的可以无视甚至纵容警方不断造假,指鹿为马?
        而且,检方无视已经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对包括4.26沙场斗殴案、2000年周清华被故意伤害案等多起已经司法处理的案件,基于警方用刑讯逼供所“查明”的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事实,提起公诉。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下,该种诉讼法院又没有不理的可能,此种滥用国家公诉权的责任不归检方又当归谁?

三、审判机关不仅未通知控方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对已经通知出庭的部分证人任由其拒不出庭,对控方非法证据也未及时排除。
        辩方曾申请多名控方证人出庭作证,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未被允许。而且,在仅有的几名证人出庭作证都能够合理说明遭受刑讯与陷害周家事实的情况下,其他控方证人更有出庭接受质证的必要,因为已经出庭作证的控方证人的证言增加了辩方的合理怀疑,但合议庭仍然不通知其他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种情况,合议庭答复辩方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提到:出庭证人与申请出庭的证人不一致,是因为有的人法院通知后不愿意来,愿意来的仅这几名。包括通知警方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如此。但《刑事诉讼法》第187、188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如果不出庭法院可以训诫或者拘留。辩护人要问的是,在合议庭认为应当出庭并且发出出庭通知,证人却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合议庭是如何处置的?
        还有,本案控方证据中呈现的疑点众多的、取证方式涉嫌非法的大量证据,直到现在一个也没有排除,以至于本案被告人只能向检方、向法官、向律师不断重复诉说刑讯逼供问题,但无论被告人如何诉说刑讯逼供、身体被致伤、致残,始终无人调查,无人帮他验伤,无人委托伤残鉴定,甚至,是否刑讯,都没有人敢做出结论。辩护人甚至认为,死去的蒋方林是幸运的,至少他不用留在这混沌的人世,每天站在法庭眼巴巴地看着法官不断喊冤,不用再忍受巨大的煎熬与痛苦去体会在这个国家想洗清一个冤屈要经历何等的艰难。
        纵观侦、检、审所存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陈述遭受过刑讯的被告人在庭前所做的不利于自己和指控周家的供述和辩解,不应采信,被告人当庭背靠背陈述符合逻辑,应当采信。侦查阶段两种证人,一种是与谢家关系密切的证人的证言,因有利害关系,不应采信;另一种,被羁押而且被暴力逼证的证人证言,所做的不利于周家及其他被告人的证言不应采信。为了证明以上观点,辩护人举一个例子:案件侦查阶段,为了替周家说公道话而遭到抓捕的某乡党委书记谢松贵,当初动员了几十名耒阳、衡阳、湖南及全国人大代表为周家喊冤,却被抓捕判罪。此事件在耒阳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致使所有想澄清案件事实、还周家清白的证人均不敢作证。以至于部分证人到了案件审判阶段以及接受律师调查时才敢开口讲真话。这一例子足以证明,除谷任冬之外的各被告人当庭陈述、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可信的。

第二部分 实体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都对认定证据的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均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
那么,就本案证据来说,被告人周跃飞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能否得出唯一结论?答案是否定的。
        控方指控周跃飞涉嫌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起),故意伤害罪(2起)、聚众斗殴罪(1起)、寻衅滋事罪(3起),并且,控方还认为周跃飞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他几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罪承担责任。
辩护人的论证顺序:
第一,本案所指控的周跃飞参与的几起犯罪是否成立。
第二,本案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
        如果这两点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于控方指控的其他周跃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便不用论证。
        金宏伟律师辩词(见标注1)中对证据的分析和比对足够详尽,作为另一名辩护人,我将进行控方指控周跃飞所有罪名均不能成立的论证和阐述。

1、2009年4.26沙场聚众斗殴案。湖南省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关于沙场斗殴时罗泽义一方枪支、弹药、刀具的提供者,没有歧义。控方指控周家为了沙场50%的股份,以提供刀具、炸药和枪支的方式介入本案。该指控不仅与生效判决相违背,而且违反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周方毅、周跃飞、蒋方林作为资产数亿甚至数十亿的企业主,有没有必要为了几十万元股权去做这件事?而且,斗殴事件发生后也没有控方所提到的给周家50%股权的后果。皎然茶韵在2009年9月才开业,沙场斗殴时皎然茶韵还未开业,周跃飞不可能和其他人在皎然茶楼商议斗殴细节。不仅如此,控方证据当中关于枪支、炸药、刀具由谁提供、由谁交付、交付给谁、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每一个被告人、证人之间说法完全不同,没有任何两个人的笔录就上述内容表述一致。那么,该起案件的证据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不能。

2、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谷任冬被故意伤害案。全案证据中所出现的周跃飞和周友根的供述,即便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也只是:周跃飞讲“我曾和周友根在皎然茶楼商议过”,周友根讲“周跃飞曾在皎然茶楼向我授意”。就这两份证据证明周跃飞参与该起案件。但皎然茶楼当时还没有开业,该两份证据是否真实?能否得出周跃飞指使周友根去砍杀谷任冬的结论?答案是否定的。

3、2005年被告人刘显波福田煤矿寻衅滋事案。控方证据显示案件发生前周跃飞并不知情,案件发生后刘显波曾经找过周跃飞,提出两个请求:第一个请求是希望周跃飞帮他说情,已经发生了案件,让周跃飞说情对自己一方的人从轻处理;第二个请求是希望与周跃飞合股开采煤矿。周跃飞之前不认识刘显波,既没有答应为他说情的请求,也因为刘显波的煤矿并没有合法的开采资质没有答应与他合股的请求。没有事前的共谋,没有事中的参与,没有事后的处置,能否指控周跃飞此罪成立?不能。

4、2011年鱼石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周后会家寻衅滋事案。首先,该起案件发生后,当时已报警。周后会家人在接受衡阳警方调查时也承认耒阳警方当时拍了照片,而且,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当时周友根和其他几名被告人就是一气之下(因为周后会骂了周友根)砸了周后会家的厨具和窗户玻璃。周后会家辩护人从外头看过,破烂不堪,那么,他家玻璃和厨具值多少钱,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事件发生后不久,周跃飞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曾经向派出所询问,警方的答复是损失几百块钱。但是本案控方指控的事实却是家电也被砸了,房子也被推了。既然当时已经报警,为什么不提供当时警方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明显是一起民事纠纷,为什么非得做成刑事案件给被告人定罪?辩护人还认为,周友根当庭陈述他因为没有房子而非常急迫的想建房子的陈述是可信的,因为周友根的两个孩子得了重病,他一贫如洗,作为农村人,在农村连房子都没有,借助新农村建设政府补贴、周跃飞、周跃鹏捐助能建一座新房子,周友根在迫切的心情之下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周友根和周跃飞都陈述,周跃飞对此事不知情,也是可信的。辩护人始终认为,该起案件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警方的恶意侦查,控方把关不严,被诉至法院。

5、2004年11月10日,周跃飞的泗马塘煤矿与资利民的东资煤矿穿巷寻衅滋事案。这个案件发生后耒阳警方介入侦查,而且周跃飞被带走一天一夜接受调查。周跃飞当时为什么被释放?是因为警方调取了周跃飞的通话记录,警方对周围的证人进行了详尽取证,认为与周跃飞无关而释放了周跃飞。周跃飞当庭陈述,事件发生后因为井下的工人有几个不敢上班,他让周友根去通知工人上班并保护工人,没有任何过错。第二个事实,本案证据呈现的是资利民的煤矿一直非法开采,而且与多家煤矿多次穿巷。与周跃飞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发生后,周跃飞首先选择找政府、找主管机关,就在他找主管机关的过程中,周友根自己做主叫曹华古、周武文持枪去了煤矿,然后,这起案件发生了。周友根给周跃飞打电话之后,周跃飞立即报警,也证明周跃飞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如果周跃飞真的指使周友根等人持枪去煤矿,周跃飞怎么敢事后报警?他不仅报了警,还给乡党委书记、乡政府打了电话,和所有传统商人一样,周跃飞对政府官员充满了信任,完全依赖警方、官方处置该案。就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有权机关认定资利民的煤矿越界开采,周跃飞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在衡阳市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资利民一方赔偿周跃飞几十万元。周跃飞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充分证明,他始终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完全没有滋事的故意,但即便是这样,被告人周跃飞还是被扯入本案,诉至法院。辩护人认为,控方证据无法证明周跃飞有寻衅滋事的犯意和行为。

6、2000年周梓奇、周跃鹏、蒋方林、周跃飞、周方毅是否召开过家庭会议、周跃飞是否参与了周青华被故意伤害案。
        本起犯罪事实已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判决所认定的杨中永、周炳云等人临时起意改变了周方毅让其砍伤周志龙的安排,临时把周青华砍了。而且,该起案件发生时,周家除了周华仁经营秧田煤矿以外,其他人并没有经营。被告人当庭陈述,秧田煤矿与谢家的煤矿中间隔了两个煤矿,不涉及争夺资源的问题,也没有卖过矿柱,不涉及因为买卖矿柱发生矛盾的问题,所以,控方所指控的导致该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不仅是矛盾的,而且是不真实的。当时周跃飞、周跃鹏、周梓奇、周方毅家没有电话,蒋方林家没有二楼,不可能电话通知在蒋方林家二楼开会商议报复谢家及周清华。还有,本起案件发生后,周跃飞是否去送钱?之前的生效判决中,关于事后送两千块,始终是稳定的,且与被告人周方毅供述一致,周方毅承认自己事后给杨中永送了两千块钱。但在此次控方笔录中,又出现周方毅和周跃飞一起送钱的情况,而笔录中又有多处矛盾:周方毅先说自己给杨中永送钱了,后来又说自己和周跃飞一起给杨中永送钱;周跃飞在自己的笔录中说自己向蒋荣华送钱;蒋荣华的笔录中并没有说谁给他送过钱,而控方指控的却是周方毅和周跃飞给周炳文送钱,证据能否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答案还是否定的,也就是说2000年的时候周家没有召开家庭会议,周方毅以外的其他被告人没有参与商议周清华被故意伤害案件,周跃飞也没有事后送钱给任何人。

7、周跃飞是否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备的四个特点,对照该四个特点,我们衡量周跃飞的行为是否符合。
        控方指控周方毅、周跃飞、蒋方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周武文、曹华古、周友根、蒋荣华为积极参加者。要判断本案是否存在一个以周跃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从周跃飞和本案被告人周武文、蒋荣华、曹华古和周友根之间的交往和关系说起。

周跃飞与周武文:本案证据中周武文和周跃飞有没有来往或者交集?有过一次。就是2004年驷马塘煤矿穿巷寻衅滋事一案,周武文和曹华古在周跃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曹华古邀请持枪去了煤矿。在之前或之后,没有证据显示周跃飞和周武文有过任何交往。而且,周武文因此被劳动教养,也没有看见周跃飞为周武文做过任何感谢或补偿。
周跃飞与蒋荣华:被告人周跃飞笔录显示,2000年周清华被砍伤事件之前,周跃飞给蒋荣华打电话,让他来自己家并让他支持周方毅报复谢家。第一,如果打电话通知蒋荣华,蒋荣华必须在家而蒋荣华不在家,在广东。第二,走在路上打电话必须有手机,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两人谁有手机,他们也没有固定电话。第三,周跃飞说案件发生之后给蒋荣华送钱。而控方对以上证据并没有采信。也就是说,控方证据显示,周跃飞和蒋荣华并无交往。

周跃飞与曹华古:2004年驷马塘煤矿事件之前周跃飞与曹华古并不认识。事件发生之后,曹华古为此判刑。周跃飞当庭陈述,曹华古因此被抓、被判刑后也没有交往,连曹华古的电话也没有。但是曹华古因为煤矿事情被判刑,自己感到内疚,所以每次遇到曹华古都会聊几句、发支烟。辩护人认为周跃飞的陈述是可信的,也是正常的情感表达。第一,他对曹华古之前好惹事的做法是不欣赏并始终保持距离的;第二,他作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是知道知恩图报的。他对曹华古在泗马塘煤矿案件后所采取的有距离的感恩态度也是可信的。本案控方证据当中,出现曹华古在周友根的安排下做过事情,但没有任何证据,即便是虚假的证据,证明周跃飞安排曹华古做过任何事情。那么这样的证据体系完全可以证实,周跃飞和曹华古所当庭陈述的两人关系是真实的,二人唯一的交集就是2004年驷马塘煤矿事件,曹华古在周跃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周友根叫着持枪去了驷马塘煤矿。他们之间能否成为大哥和小弟?不能。

周跃飞与周友根:周友根与周跃飞是同宗的堂兄弟,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周友根比周跃飞年长几岁。后来,周友根因为两个孩子接连重病,医疗费花去几十万元,家里一贫如洗,债台高筑,连住的房子都没了,周友根为此四处借债。周跃飞当兵复员以后开始经商,并逐步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周友根两个孩子得病时先后向周跃飞求助,周跃飞都给予帮助。第一次借给周友根5000元,第二次借给周友根50000元。而周友根给周跃飞的帮助有哪些呢?就是2004年驷马塘煤矿事件。周跃飞让周友根过去照看一下。但周友根错就错在,不该让曹华古和周武文持枪到周跃飞的煤矿。如果没有驷马塘煤矿事件,警方想把周跃飞连到本案的可能性根本没有。就是这起案件,让有意害周家和周跃飞的人看到了希望,并且通过周友根,把之前好惹事的曹华古、周武文、蒋荣华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与周跃飞连在一起,制造出周跃飞是“大哥”、其他人是“小弟”的虚假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周跃飞和周友根之间是最为朴素的乡情,是居住在偏远山里的世代相邻的人所应当给的相互帮助。周友根两个孩子看病花去几十万,周友根为此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在大义乡之外,根本没有求助的途径,我们在座的其他人谁帮过他?周跃飞与周友根邻里之间相互帮助的情感正是我们传袭千年的农耕文化所应当珍视和保护的,怎么能够把它形容为“周跃飞为了拉拢周友根为他卖命而支付了孩子的医疗费”呢?
所以,控方所指控的以周跃飞、周方毅、蒋方林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存在,因为以上人员的关系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和纪律要求。
其次,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跃飞、周方毅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经营所得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家曾经用自己所经营的产业支持过违法犯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再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需要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紧密相连。辩护人对个罪所做的无罪辩护如果成立,危害后果自然不存在。而且,被告人周跃飞当庭陈述自己修路、建桥、扶助老人、救助病人、捐资助学达一千多万元,辩方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有395万多元,而这仅是辩方在有限的时间内所能取到的很少的一部分。周跃飞作为衡阳市人大代表,也没有证据显示他曾经在参选过程中有过不法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控方对周跃飞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

第三部分 结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中,衡阳警方陷害意图明显,手段无法无天。有些人为了搞倒周家,把一些与周家无关的恶性案件强绑在周家身上;为了搞倒周家,把与周家不认识、无关联的人“逼供”成周家人的“小弟”,把周家人“逼供”成“大哥”;为了把周家人做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衡阳警方不计成本,手段用尽。而本案检方未尽司法监督职责,不仅不想得罪警方和主导本案的幕后势力,甚至默许和纵容了警方在侦查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如果检方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这样的案件就不会被诉至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发生了4.21律师被袭击案件。辩护人作为当事人被当众撕碎西装、内衣,上身赤裸......事件发生后,辩护人很沮丧,因为这一事件严重影响了辩护人坚持已久的“律师是一份体面工作”的内心认知。事件发生后,辩护人收到很多朋友问候、安慰和支持的电话与信息。其中,我的一个老同学——陕北做警察的一个同学发来的短信感动了我。在法国雅各宾派的“革命恐怖”蔓延时,没有人敢为国王路易十六进行辩护,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的曾外祖父马尔泽布挺身而出,结果也被送上断头台。我的这位警察同学把马尔泽布临刑前的慷慨留言送给了我:“我在国王面前为人民辩护,我在人民面前为国王辩护。”
……
        是的。“我在人民面前为国王辩护,我在国王面前为人民辩护。”当我今天为被告人周跃飞进行辩护时,我就是在为所有人辩护。被告人周跃飞如果被定罪,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告人周跃飞的自由,也会损害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公正的期待,更会因为损害了司法权威而对政权的合法性带来减损。当下,没有人能够否认,国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广度、烈度前所未有;也没有人能够否认,只有公正、中立直至独立的司法,才是所有社会矛盾最终的解决之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当我作为辩护人拯救周跃飞时,我也是在救我们每一个人,在拯救我自己;当我恳请合议庭秉持法律的公正与良善拯救周跃飞时,也是在恳请法官司法救国;如果我们救不了周跃飞,我们也就救不了这国。
我的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辩护人:王 甫
2015年5月21日

 
王甫: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曾从警多年,后辞去公职从事执业律师,崇尚法治,追求公正,热衷公益,曾因关注公民隐私权、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被《法治周末》、《国际金融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东方早报》、《潇湘晨报》、《财经杂志》、《民主与法治》《南风窗》《纽约时报》/《西班牙国家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或专访。曾加入“北海律师辩护团”;2012年在 “黎庆洪案”中,为被告人何某辩护;代理重庆打黑之万州第一案申诉;担任“兰州劳教案”代理人;2013年山东平度强拆案辩护人…… 创办《我辩护》网,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倡导法律界超越左右,以解决问题的态度推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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