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刑事法律事务 > 正文
律师被砍一棵树 公民损失一片林

2014-07-13 10:12   文章来源: 我辩护 王甫律师

      近日,网络流传出两份文件。一份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另一份是《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下称《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据说,这正是全国律协正在修订当中的行业纪律文件意见稿。相比目前正在施行的《规范》和《处分规则》,意见稿新增了大量内容。坦率地讲,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遍应用,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变,正在施行的《规范》和《处分规则》确有修订的必要,但两份意见稿却令人大跌眼镜。因为新增的部分内容与《宪法》、《律师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截然相反。在意见稿中,律师行业自治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几乎被否定,律师监督、批评、申诉、控告权被几近剥夺。该意见稿一旦通过实施,对律师界的反向影响不言自明,而真正被损害的,则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
  关于惩戒指导委员会
  律师协会乃律师自治组织,基于律师在司法制度中制衡权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制度理由,任何法治国家都给予律师协会充分的自治权,以尽量避免律师执业权利遭受损害进而损及当事人权利。在我国,在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广受诟病、一时半会儿拿掉尚有困难的情况下,本应尊重律师制度的设立本意逐渐扩大并最终实现律师自治,但意见稿却提出在律协内部成立由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警察甚至法官往往是律师对抗、批评甚至投诉、控告的对象,如果让被批评者、被投诉者甚至被控告者的同行作为裁判者,是否公正可想而知。更要命的是,此种设置全然无视司法进程中律师们已经遭受的种种不公,试图让警察、检察官、法官凌驾于律师之上,并将惩戒律师之剑递送与他们之手。这种荒谬绝伦的设计不仅会成为世界司法史上独一无二的样板,亦是国家司法进程中对律师界可类比反右与文革的集体羞辱。
  关于律师言论
  意见稿规定律师应谨慎司法评论,甚至规定律师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得公布案情、辩护词、代理词,不得攻击、诋毁司法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要求律师在公众场合理性发言、谨慎评论没有错,因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所言所行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但意见稿的约束性条款却对律师在法庭之外公开场合的言论自由权几近全部剥夺。
  律师权利受损,其办案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继而影响到律师的业务收入,但律师被砍一棵树,公民损失一片林。该意见稿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财产、自由和生命。
  笔者曾对多个国家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比较。美国被羁押待(讯)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除非个别法律禁止的情形,有权与律师及任何公民会见,当然也有权决定是否会见记者接受采访;在荷兰访问期间,笔者也专门就此问题询问某个监狱的典狱长,答案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媒体中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国家,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有权决定是否通过媒体披露案情。当然,警方、检方也有权决定是否披露。而此种情形下,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往往被当事人及其律师谨慎使用;警方、检方也习惯于保持克制,不轻易动用媒体、互联网披露案件。如果我们国家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同样的权利并依据《宪法》充分保障言论与出版自由,相信中国律师也会和法官、检察官在国家司法进程相生相伴,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理性。可实际上,我们的警方、检方、甚至法院往往未审先定,经常利用其强大的舆论动员能力对案件当事人大肆抹黑,而普遍的媒体“禁令”又使当事人百口莫辩。此种情形下,互联网作为当事人及其律师基本的对抗手段若被剥夺,再辅以法院用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旁听,司法公开的原则基本丧尽,这和在黑屋子里杀人没什么分别。
  《规范》与《处分规则》并非法律,但有一点却与法律相通,即,规则应当肯定而明确,否则,人们既不能以此为根据预知未来,也不会在其调整下形成现实的社会秩序和心理安定。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制定规则也当如此。那么,何为诋毁?何为攻击?批评、诋毁、攻击之间的界限是什么?诋毁的前提是罔顾事实,而无论是司法制度还是党的方针政策均为白纸黑字,如何罔顾?如何诋毁?攻击的前提须出于恶意,如何判断一个人批评是否出于恶意?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谄媚少有出自伟大的心灵,那些口蜜腹剑、行尽颂扬之能事的人大多是将这个国家一次次送入灾难的奸佞之徒;而行使批评权最多的人又往往对这个国家深怀爱意。正因为如此,宪法才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而言论自由的实质便是批评权。意见稿如果通过施行,关于律师言论的规定必然因模糊不清难以适用,“法不责众”的荒诞将伴随《规范》和《处分规则》诞生至废止始终,偶有上峰欲以政治定案或案件本身实在办得无颜示人而律师又执意公开的,律协可能会迫于压力提溜几个律师处理处理。但《规范》和《处分规则》为律师群体所带来的侮辱与苦痛,必将为艰难前行的中国司法史再留下相当不堪的一笔。
  未来的中国可能是这样的:长期对司法不公进行抗争的律师们被逼到走投无路,民众也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

 作者: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甫律师


上一篇:湘西中院对龙贤江等人涉黑案按撤诉处理
下一篇:建三江困局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