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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拆迁目的,长期软暴力滋扰被判刑

2021-07-26 10:10   文章来源: 

   为了拆迁进度,有时拆迁方不惜使用各种手段,比如采取夜间扔砖头、放鞭炮、喇叭喊话等方式,这一套“组合拳”确实受不住。拆迁户如强硬反抗,可能会正中对方下怀,也有的拆迁户不堪其扰,签了补偿协议。

   其实近年来国家扫黑除恶力度在不断加大,今天圣运律师通过山东的一个经典案例告诉您,遭遇了长时间软暴力滋扰也别丧失维权信心,软暴力逼迁、非法侵入住宅等软暴力行为可入刑。

 【案情简介

   王甲、王乙是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村村委成员,与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某村拆迁项目过程中,指使董甲、李甲等人聚众造势,采取夜间扔砖头、放鞭炮、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滋扰,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月,村民不堪其扰,无奈之下被迫同意拆迁。

   德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甲、王乙、董甲、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其四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四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甲等人为达到拆迁的目的,多次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以采取捆绑、强行带离、长时间软暴力滋扰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房屋、厂房进行强行拆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疑解惑

   该案中,对于王甲等人行为是否属于恶势力、寻衅滋事的问题,进行了精彩论述,圣运律师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该案中,王甲等人认为,对部分村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有时代背景,是职务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也不是为了团伙利益,并且强拆的对象中有其亲属,不属于恶势力,不是寻衅滋事。

   二审法院认为,所谓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就本案而言,王甲、王乙作为某村两委成员,为达到拆迁的目的,多次安排、指使董甲、李甲等人与其他社会人员采取强行带离、捆绑、长时间软暴力滋扰等方式为非作恶,对尚未拆迁的对象强行拆迁,给村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多数村民敢怒不敢言,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甲等人积极参与,成员相对固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王甲等人为达到拆迁的目的,以长时间软暴力滋扰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房屋、厂房进行强行拆迁,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圣运律师解读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征地拆迁领域为遭遇“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拆迁户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也曾明确表示,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过跟踪滋扰他人、喷油漆堵锁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燃放鞭炮、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都是“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由此可见,职务行为、强拆对象中有自己的亲属等不是为“软暴力”行为开脱的理由。

   并且《刑法》第293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圣运律师要告诉您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均为了严厉惩罚打击犯罪,在各地开通了举报渠道,拆迁户可以通过举报网站、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三种方式进行举报,不但能打击犯罪,如果起到重要作用还能获取奖励。

   如遭遇拆迁方长期滋扰,不要丧失维权希望,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理性与“软暴力”过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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