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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坏人”辩护的律师,该不该打?

2015-04-23 14:01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论衡阳中院门口打律师者的非理性
文/方恨少
       4月22日电(记者丁文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22日晚向新华社记者透露,4月21日上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与“1.18”周氏家族涉嫌黑社会案辩护律师王甫等人发生肢体冲突的人员身份已查明,为“1.18”案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据4月22日 新华网)
       此前网民舆论普遍关注的衡阳中院律师法院门前被打,网民呼吁对频发的律师被打、被恐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发声捍卫律师权利。而按照新华网发表的信息看,判断这是几位律师在为一起涉嫌黑社会犯罪的案件辩护,受害者及家属对辩护律师进行了“打击报复”。
       当被打的是一个替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打人者是曾经的受害者而且还身负几级伤残,这种替“坏人”辩护的律师是不是该打? 
在探讨该不该打前,必须先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坏人”是不是有罪?
       现在本案中“坏人”还只是涉嫌犯罪,“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法院是惟一可以对一个公民或者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后,作出是否有罪判决的地方。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即使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拘留或者逮捕,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任意作出有罪的结论。是否有罪或者需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审判后决定。
结论,本案“坏人”现在有没有罪仍未知。
第二、 律师该不该替不知道有没有罪的“坏人”辩护?
       我们来推敲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我国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律师”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与嫌疑人个人之间天枰存在而倾斜,在这样一个“强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师这一个法码。律师的价值就是为了避免强大的公安、检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强大而极不正义”、“强大而无法挽回”的错误。呼格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赵氏叔侄案、佘祥林案等等重大冤案昭雪,哪一起案件不是刑辩律师顶住各方压力而实现的司法公平和正义,从而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因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为虎作伥”,更不是“助纣为虐”,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如果一个都不知道有没有罪就被冠以“坏人”的标签,没有律师为其辩护,那法治社会只能纸上谈兵。谁都可能成为“坏人”,或者成为“坏人”的家属、亲朋好友,为了救济权利与维护正义,要么在沉默中暴发,要么在沉默中灭亡,社会就倒退到原始社会部落的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第三、即使“坏人”有罪,打辩护律师是否正义?
       什么是正义?众所周知,正义女神往往蒙着眼罩或闭着双目,面容庄严,神情肃穆,一手持天平,一手握一把宝剑,揭示并维护着法律观念——“法,就是公平正义。”
       那么,受害者有权打被告人的辩护人吗?法律赋予公民平等权利与义务,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身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行为人有再多情感上的委屈和仇恨,法律要求我们保持理智处理问题而不是“意气用事”。
       当众撕扯律师的衣服,殴打律师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和毁坏他人名誉,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甚至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了刑法。等待侵权行为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第四、替“坏人”辩护的律师们,是不是“一手遮天”或“无法无天”?
       乍一听,本案是替黑社会“坏人”辩护的律师们,兴许苦大仇深的感情就涌上来了吗?其实,苦大仇深的并非律师的辩护行为,而是我们痛恨的黑社会暴力和非法的本质。只是当我们认为律师作为“魔鬼”的辩护人,有一种律师在替“魔鬼”洗白的错觉。
       实际上,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我国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执业。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还必须遵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并非游离法律之外执业,与此相反,比一般职业而言,律师职业反而受到法律的多重约束。典型案例是此前北京知名律师李庄就因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名被判刑。
       律师并非是在替“魔鬼”洗白,替“坏人”脱罪,律师在做的是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监督依法侦查与防止司法机关枉法裁判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此次“4.21衡阳中院门口打律师”事件中,行为人根本没有权利动手打律师,也得不到正义的支撑。而以“实现正义”之态公然在法院门口撕扯律师衣物,殴打律师的行为更是在强行“非礼”正义。当正义遭遇非礼,法律可以不管吗?
       反思此次事件,迎面而来的是一个让我们痛心疾首的问题——正义去哪儿了?一边是在过去审判的案件中有多少冤假错案不得而知,一边是越来越多的律师被打、被恐吓。一边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因不相信法律失去理智在法院门口以暴治暴,一边是有关部门的回应大篇幅以作案的行为人身有残疾而回避回应其犯罪事实本身及恶劣社会影响性。
       毕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法律足以保护正义方能成信仰”,如果真的要归咎的话,是不是不得不承认衡阳的法治化水平及司法公信力均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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