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12:29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为证实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往往会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但往往得到政府各种理由的推诿,或是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往往束手无策。其实,不属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往往只是政府机关的挡箭牌,也是政府部门的惯用伎俩,广大被征地拆迁户一定不要在政府面前退缩,在法律面前让步,权利需要斗争。
【案例回顾】
李先生是河南省夏邑县某村的村民,在自己的村庄中拥有自己的耕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和乐。2013年,一封征地公告打破了李先生平静的生活,他的耕地被列入了征收范围,但是他对征收补偿费用并不满意,情急之下,李先生联系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有
银主任律师团队为他出谋划策。
圣运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指导李先生启动了维权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村民们向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的土地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申请发出后,国土资源局并未进行相应回复,并以“非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为由拒绝公开。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李先生进行地信息公开申请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书后超过15日的答复期限未作相应答复,已构成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