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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季度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十大行政类典型案例

2017-07-28 16:57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做行政法和土地法的律所,经过多年的打造并经过全体圣运人的努力,2016年律所各项指标直指全国精品化律所前十名,在北京2000余家律所单项排名获得第6名的好成绩,成为行政法和土地法服务领域唯一一家进入精品化排名的律所,不仅做到了专业,更做到了圣运人一直追求的将每个案件做到极致的“精品”化。
    办案质量是立所之本,诚信、专业、极致、以个案推动法治是律所的核心价值。故,从2015年开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团队胜诉案例汇总评比工作成为工作的常谈。2015年下半年胜诉案例共计240件,2016年全年胜诉案例共计509件、2017年第一季度胜诉案例共计156件。2017年第二季度,以王有银主任为主的行政法和土地法团队共计胜诉129起,其中通过行政复议胜案68起,通过行政诉讼胜案61起。以王有银主任为主的行政法和土地法团队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累计胜诉1034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正是通过这一起起个案践行着以个案推动法治的庄严承诺。为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第二季度胜诉个案中,着重推荐10个有影响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最大限度的防止司法不公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案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让一个个充满公正、智慧和律师辛劳的判决,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案例一、曾女士诉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强制案
案例二、宋先生诉兰考县人民政府确认安置协议无效案
案例三、周先生复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案例四、段先生诉凉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
案例五、王先生诉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确认强拆违法案
案例六、李先生等10人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安案
案例七、黄先生等人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案例八、陶女士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撤销强制拆除确定书案
案例九、彭女士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
案例十、李女士诉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曾女士诉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销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1990年5月,原告曾女士因无房屋居住申请建房。后经村委会同意占用菜地修建房屋64平方米。2010年10月,因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其向贵阳市危房办申请翻建房屋,其所在的野鸭街道办事处在其申请上签章“情况属实”。2010年原告在金鸭村七组自行修建建筑面积为462平方米的房屋。2016年4月12日,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原告无手续修建房屋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5月6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被告是通过张贴于原告房屋墙上,在送达回执上记在“留置送达”,有云岩区金鸭社区服务中心证实。随后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并委托圣运律师起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依据当地规章授权,依法具有对违法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但是对于是否属于违建应该由规划部门进行确认,本案并未经过规划部门认定。且即使原告修建案涉房屋属于违建,也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且被告作出的上述文书均是留置送达,经庭审查处原告并未在现场,不服和留置送达的规定,不能证实原告已经将相关文书送达原告。故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云城综执限决字【2016】第016024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送达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实践当中,部分执法人员对于留置送达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本案当中,执法人员在送达决定时,受送达人并不在家,于是执法人员就将执法决定贴在房门上然后采用拍照取证的方式,以视为送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送达适用的情形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家但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如果家中根本无人,则断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

案例二、宋先生诉兰考县人民政府确认安置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宋先生系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东侧一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并在该土地上自建三层钢混框架结构房屋共612平方米。因道路拓宽项目,其自有房屋面临征收。但在2014年3月24日,被告临时机构兰考县文体路拓宽居民点改造项目指挥部私自签订了原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对此原告宋先生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追认该合同。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随后宋先生委托圣运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裁判结果】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辩称,县领导本着照顾原告的原则,召集有关领导负责人对此事召开了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由相关工作人员替原告签署了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打到原告妻子的账户内。县政府认为如果不替原告签署协议,原告当时享受不了优惠政策,因此县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方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由己方工作人员代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未得到原告的追认,违背了协商一致和自愿原则,该协议应属无效。故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以原告宋先生名义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在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乏存在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使用五花八门的手段达到拆迁目的的情况出现,而此时,需要的是更多像宋先生一样的被征收人勇敢地采用法律方式,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本案中,办案律师就是紧紧抓住安置协议未经过宋先生签字应属无效这个案件的突破口,成功确认安置协议无效。诚实守信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则,本案当中政府伪造宋先生签字,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为此政府要树立诚信观念,依法行政,加强诚信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法制。
 

 
案例三、周先生复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因城中村建设,家住宁波市的周先生其自家居住的房屋竟然被政府认定成为违法建筑。原因仅仅是因为2012年的航拍图没有拍到自家房屋,有关单位便据此认定周先生的房屋没有进行审批。 为了核实其自建房屋合法性情况,周先生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2013年、20114年的航拍图”。但是宁波市国土局以上述信息属于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告知周先生不予公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先生故决定委托圣运律师代为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宁波市国土局予以公开上述信息。
【裁判结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但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涉案信息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结论,其自身无权认定相关信息是否涉密。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答复属于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对王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后宁波市国土局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向周先生公开了上述信息。
【典型意义】
    实践当中,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公开范围与有关法律抵牾,再加上本身界限模糊,所以就出现了“法律打架”现象。例如本案当中,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以至于有些政府将本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掩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最高院曾在一份司法解释中,明示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等六种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究竟哪些才是“国家秘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回答明白。因此,迫切需要立法部门对什么该公开、什么是国家秘密进行明细地界限,然后公之于众,这样就可以避免公众的知情权不被侵害、打折, 唯此,政府信息公开才不会流于形式。
 

 
案例四、段先生诉凉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段先生在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因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面临征收。在段先生和征收方商谈补偿事宜之际,2016年5月31日,委托人的房屋及小院被非法强制拆除,致使段先生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强拆当场,段先生便及时拨打110报警。凉州区公安局接到段先生的报警后,凉州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荣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当日18时许,段先生及其妹妹段女士到荣华派出所书面报案,并提交了书面的查处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无奈凉州区公安局对段先生的报案申请既未作立案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段先生遂以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州区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查明该房屋被凉州区拆迁办拆除,口头告知了报案人,但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书面告知段先生该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未立案受理也未说明情况,属部分履行,可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是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依法应予纠正并判决履行。故判决凉州区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上20字的要求同时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人民警察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王先生诉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强拆拆除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1日,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并与2014年12月2日进行了公告。原告王先生其父(2013年9月病故)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原告等人合法继承上述房屋,并和征收部门据此补偿标准进行商谈。但因补偿问题一直未予谈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为此武威市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5月31日强制拆除了原告等人未予凉州区光明桥头东侧的房屋。原告据此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等人的房屋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州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系被告内设机构,故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在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对原告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显属违法,据此判决被告强拆原告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案件越来越多。在推进拆迁项目时,通常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行政机关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行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本案中,被告在和原告等人未达成安置协议,而直接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彰显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权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监督作用。
 
 
 
 
 
 
 
 
 
案例六、李先生等10人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安案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城关镇环城东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现面临征收。但是委托人至今未看到合法、合理的征地批文等相关决定。为了核实土地征收现状,2017年3月21日,委托人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案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后2017年3月29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向委托人公开了涉案批复及相应申报材料。但对于委托人要求的“勘界定界图”,省国土资源厅却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原告为此不服,复议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裁判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经审理认为,我部于2017年4月11日发出行政复议通知书,于5月26日收到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撤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典型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为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
 
 
 
 
 
 
 
 
 
案例七、黄先生等人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先生等人分别于2006年10月先后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莲花山各建设一栋三层建筑物,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该建筑房屋位于福州市晋安新村鹤林片区横屿(一期)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在和征收方未谈妥的情况下,2015年,福州市国土局对黄先生等人分别作出了相关的处罚,责令委托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物。2015年12月17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黄先生等10人认为其所有的房屋是合法建筑,且区政府强拆系违法,遂以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案经审理认为,黄先生等人已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的行政判决。在此情况下,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于法无据,显属超越职权,且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度,故判决确认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违法强制拆除的典型案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专章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在其前置违建认定被撤销的前提下,于法无据、超越职权组织强制拆除,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陶女士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陶女士于2000年8月31日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其5亩土地用于养殖业,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八仙庄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富民工程的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建成了养殖设施并履行合同至今。2015年1月,原告承包区域列入昌平区平原绿化土地腾退范围,北七家镇人民政府要求住户限期腾退,责任自负。2015年9月22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强拆决定,决定于2015年9月27日强拆涉案建筑。原告据此不服,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造物、设施等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但是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被告便做出被诉强拆决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拆除权,势必将大大提高惩治违法建筑行为的效率,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作用,但有关行政机关在关注行政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依法行政原则。

 
案例九、彭女士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女士系商丘市睢阳区居民,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睢阳区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完善我市基础设施,改善北海路道路面貌,决定对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因达不到其证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须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便是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导致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十、李女士诉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经济科技办公室的见证下,原告李女士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坝光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坝光临海海鲜街租赁合同》,租赁了建筑面积为3170平米的商铺进行经营管理。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李女士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装修,并实际运营使用至2015年10月。后大鹏新区管委会作出了深圳市坝光社区整体搬迁的决定。 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涉案商铺被部分违法人员破坏,并强行将李女士赶走,强占涉案商铺。为此李女士多次向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报案,要求查处组织强拆等违法行为,但该局均不予处理。为此,李女士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实施拆除行为,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李女士的复议申请。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受理。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是否事实拆除涉案商铺的行为仍存在疑问,无法认定李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故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李女士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其相较于行政诉讼而言具有内部监督等优势。故,行政机关应本着认真调查的态度,以保证复议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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