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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圣运律师代理多起案件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 颁奖典礼圆满落幕

2018-05-31 11:52   文章来源: 

        2018年5月19日,由律媒百人会发起的“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颁奖典礼在京圆满举办!
颁奖典礼现场
 
        此次的颁奖典礼圣运律师也应邀参加,从今年四月份起,“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各项案例的评选结果陆续揭晓。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案例入选“2017年度十大行政诉讼案例”。
 
王有银主任作为颁奖嘉宾来到现场
颁奖现场:王有银主任和获奖圣运律师合影
 
 
        “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律吧特、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更有大量来自律师、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推荐案例参与评选。
       颁奖典礼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始,济济一堂的重量级媒体人、法律人汇集,发人深省的发言和思想碰撞,不仅为在场全体参加者带来了一场知识盛宴,也为促进律媒合作、法治发展提供了助力。圣运律所将继续承担法律人的责任,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更专业的法律技能、更强大的综合实力,为成为一流律师事务所而不懈努力。
获奖圣运律师:刘德凤律师
获奖圣运律师:王乃龙律师
获奖圣运律师:孙晓阳律师
 
附:圣运律师代理的入选案例
【评分分列第一、四、六、七、八位】
 
一、罗女士诉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原参选编号为11号)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原告罗女士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陈陂村三组村民,因陈陂卧龙小区建设项目,其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信息公开得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800201500020号),原告据此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0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维持被告龙岩市规划局颁布的上述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龙岩市政府未尽到合理复议审查义务,仍然予以维持,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龙岩市过话剧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涉及方案等材料。本案中,建设单位第三人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时,提交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中,龙岩市【2009】建规字第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建设工期及本批准书的有效期均自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已过期失效,且未提交建设工程涉及方案。被告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未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在法定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颁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属违法,应予撤销。但因安置小区政府投入大,且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撤销上述许可证已无实际意义,且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7年3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龙岩市规划局作出的上述许可证违法,并撤销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便属于此情况,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司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深度和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又兼顾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行政效率。倘若当事人均要求法院都要“一刀切”地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延缓赔偿时间,同时机械的办案模式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四、林先生等三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
(原参选编号为18号)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7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作出了《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认定林先生三兄弟合法继承其母亲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后林先生三人不服该认定,向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2016年6月26日,在行政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之时,林先生三人的房屋被曹溪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拆除。林先生三人于是以曹溪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向林先生三人进行释明,应将被告曹溪街道办事处变更为新罗区政府,三原告遂以新罗区政府为被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诉讼过程中,被告新罗区政府答辩称其并未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并非适格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罗区政府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对三原告涉案房屋作出《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此后,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可推定被告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因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等三人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负担。一审宣判后,被告新罗区人民政府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亦在不断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为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行政诉讼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首先,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伤害。
 
六、杨先生诉芜湖市弋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原参选编号为10号)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原告系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十里行政村的村民,在该自然村29号有承包的土地。1992年,原告在其合法土地上建房,系该房屋合法所有人。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被告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自行拆除所建造的房屋。2016年11月24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戈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履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还应进行听证。在其作出行政行为后,还应依法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然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有据,2017年8月18日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戈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典型意义】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为了落实该原则,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均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落实行政参与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实现。行政机关不但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且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即使不能满足申请人的申请,也应当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
 
七、沈先生诉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原参选编号为13号)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原告沈先生于1999年3月30日及2000年9月18日分别和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签订两份《土地租赁》,为此沈先生在租赁土地上修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于2016年6月向原告口头告知征地拆迁,于7月16日向原告作出《违法建筑告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2016年7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拆除房屋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西塘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西塘镇人民政府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明显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2017年8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塘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拆违代替拆迁”的典型案例,即征收部门不顾历史形成原因,一味以违法建筑认定,不予补偿。该模式的形成与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称“新拆迁条例”)有直接关系。根据该条例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将会被依法处理(拆除),且不予补偿。征收人正是依据这条规定,为其“以拆违代替拆迁”找到了“合法”的拆违依据。如此一来,征收人不但可以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还能为自己的拆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规避违法拆迁的法律风险,甚至不用支付征收补偿。但一旦这样做,就会埋下深深的违法根源,即使房屋被拆掉,征收人在事实和法律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
 
八、段先生诉凉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案
(原参选编号为20号)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段先生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因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面临征收。在段先生和征收方商谈补偿事宜之际,2016年5月31日,段先生的房屋及小院被非法强制拆除,致使段先生的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在强拆当场,段先生及时了拨打110报警电话。凉州区公安局接到段先生的报警后,凉州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荣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当日18时许,段先生及其妹妹段女士到荣华派出所书面报案,并提交了书面的查处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无奈凉州区公安局对段先生的报案申请既未作立案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段先生遂以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凉州区公安局受理后,经调查查明该房屋被凉州区拆迁办拆除,口头告知了报案人,但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书面告知段先生该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未立案受理也未说明情况,属部分履行,可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是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依法应予纠正并判决履行。2017年4月21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凉州区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有极高的普法价值,但它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民间的、有公信力的中国律师评价体系,改变中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由外国人来评价的局面。每年甄选具有先进性、指导性、典型性、专业性、显著性、知名性、创新性、代表性的优秀案例,进行分门别类地精细梳理,对每一类案件都通过网友投票和专家评审来优中选优,以方便被老百姓了解熟悉,必将对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建立中国律师评价体系,才能让中国老百姓真正知道在哪些法律服务领域哪些律师是最优秀的,才能真正服务于中国百姓和企业。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年度案例评选颁奖晚会领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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