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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王有银代理“湖南省商标协会诉湖南省工商局操纵改选案”再审立案

2018-10-17 13:06   文章来源: 

       2018年4月13日,捷报传来,由圣运律师王有银主任代理的“湖南省商标协会诉湖南省工商局操纵改选案”传来再审裁定立案的消息!
 

 
        2013年10月15日,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在省商标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长沙上宣读了《省工商局党组关于省商标协会有关领导人员调整的提名函》。湖南省商标协会认为湖南省工商局超越法定职权通过操纵协会改选,干涉协会内部自我管理的行为侵犯了协会的自主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长沙市中院二审均裁定不予立案。
 
        经过三年诉讼,法院始终没有立案。湖南省商标协会辗转找到从事行政诉讼十余年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王有银主任接受委托后,仔细了解情况并对全案做分析策划。
 
        王主任认为,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依法成立后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
 
        2016年,湖南省商标协会在王律师的帮助下再次起诉湖南省工商局,请求确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干涉协会内部自我管理的行为无效。案件经长沙天心区法院一审,长沙市中院二审仍裁定不予立案。王有银主任坚持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作出再审裁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再审。
 
       长沙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裁定撤销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指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历时五年,湖南省商标协会诉湖南省工商局操纵改选案在圣运律师“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信念指导下,被法院受理并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附指令受理再审裁定: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1行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商标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森保,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商标协会因不服本院(2017)湘01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湘行申2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商标协会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确有错误,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的结果同样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的规定,湖南省商标协会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
 
二、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变更、遗漏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组织召开湖南省商标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行为,遗漏了诉讼请求中的其他干涉行为方式。
 
四、原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五、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涉行为造成湖南省商标协会工作的瘫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审裁定应予撤销。
 
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该案;
二、确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超越法定职权通过操纵改选湖南省商标协会领导成员、安排其工作人员兼任协会领导职务、长期占用协会财产等方式干涉湖南省商标协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无效。
 
本院再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本案中,湖南省商标协会认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超越法定职权通过操纵改选湖南省商标协会领导成员、安排其工作人员兼任协会领导职务、长期占用协会财产等方式干涉协会内部自我管理的行为侵犯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自主经营权,请求确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行为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同时,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湖南省商标协会的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商标协会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湘01行终37号行政裁定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行初12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雅
审   判   员    肖志维
审   判   员    刘文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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