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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王有银:茅台集团放弃“国酒茅台”商标利大于弊

2018-10-02 17:00   文章来源: 

       10多年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引得其他酒企纷纷提出异议。今年5月25日,商标委再度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据媒体最新报道,今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8月13日,茅台官网刊登一则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
 
       近日,一直关注此案的新法制报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王主任针对此事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国酒+酒名注册商标,是否符合目前的商标法?
   
       茅台集团在十余年间一直执着于“国酒”商标,但屡屡受挫。“国酒茅台”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呢?对此王有银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国酒茅台”商标,其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情况。“国酒”极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该酒是“国家级的”、是“最好的”等认识,进而引发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产源等的误认,因而“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对白酒市场“具有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问题二、是否剥夺了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
 
       “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从一开始就遭到酒业同行的反对。对此,王主任称,“国酒茅台”商标注册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社会公众会将“国酒”理解为一种评价而非商品。一旦“国酒茅台”核准注册,那么其所占有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极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问题三、用“国酒茅台”做宣传是否涉嫌夸大宣传?
 
       王有银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实际生活中,茅台集体从未停止过其“国酒茅台”的宣传,“国酒茅台”也经常出现在茅台的各种广告和产品标签中。《商标法》并未对这类非注册商品进行规范,只要不侵犯已注册商标,就可以用作广告宣传。《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国酒”虽然可能隐含了“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定义,但毕竟《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国字加某商品这样的条款,所以可以说茅台是打了个擦边球。而且茅台“国酒”称号的确有历史渊源,例如,时任国家副总理的王震总理,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朱学范都称茅台为“国酒”。以此来看,茅台宣传其为“国酒”也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但茅台如果其一味的冠以“国酒”之名,确有“夸大宣传”之嫌,因为“国酒”无疑赋予了茅台力压各类酒品的殊荣。
 
问题四、“国酒之争”,撤诉利大还是弊大?
 
        王有银律师认为,茅台集团在坚持“国酒茅台”商标十余年后选择撤诉,是利大于弊的。“国酒茅台”的注册首先存在着众多行业其他企业的反对,同时“国酒茅台”也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争取既不利于白酒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身又很难有结果的前提下,茅台集体仍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容易造成对茅台的负面影响。从现实情况考虑,茅台集团撤诉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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