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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行政复议两次被拒,法院判胜诉

2020-06-29 15:43   文章来源: 

    这个拆迁户很“犟 ”,他对征收决定不服,一路维权,行政复议被拒两次,最终“过五关斩六将”,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撤销之前的复议告知书,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负责该案的是圣运律师,主任王有银表示,“这个案子过程十分曲折。但结果是好的,律师的一切辛苦都值得。”

    这事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沈先生遇上拆迁,但他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

    2017年3月20日,沈先生向鞍山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鞍山市政府作出复议告知书称:你不服海城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补决定书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基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本机关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案件审理中已同时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本次所提申请事项属重复申请,本机关不再受理。

    沈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鞍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鞍山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8年8月22日,鞍山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称,沈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决定驳回沈先生的复议申请。

    沈先生不服,继续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鞍山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鞍山市政府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沈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海城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8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沈先生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因此,决定驳回沈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合法的。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沈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于2011年开始征收,于2016年5月31日其起诉的海城市政府征地、拆迁行为违法案件开庭过程中,得知该地块无征收决定,后于2017年2月通过信息公开收到该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7年3月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法院还提到,二审庭审笔录中,海城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陈述存在误导沈先生,影响其行使复议权利的可能。且市政府所提交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照片不能确定公布的时间地点,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市政府的上诉主张,法院无法支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这个案子是我们所的律师办的,过程可以说十分曲折。之前还申请过信息公开,这才知道这个征收决定。又提出两次复议,几次诉讼。但是结果是好的,一切辛苦都值得。其他拆迁户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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