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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征地 如何博弈?

2014-04-04 09:54   文章来源: 

“平度纵火案”告破,受害者在天之灵终可瞑目,而土地征收这一转型期中国的老大难问题,持续考验着主政者的智慧和胸襟。

谁人不知,土地征收制度,也被称为“最高土地权利的行使”。诚如日本民法泰斗奥田昌道指出:“现代一切土地问题的基础,莫不从土地所有(土地私有)的社会利益与个体私益之对立与调适上予以展开。”

放眼海外,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无不痛感土地征收兹事体大,处理不宜,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一 美国    警惕政府滥用征收权

 土地征收,在美国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未经公平补偿,不得为公共使用而征收私人财产”(“公平补偿”条款);“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在美国,唯有为了公共使用的目的,且给予公平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方有权征收私有财产。特定情况下,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也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公共使用与公平补偿,作为对私人财产征收的条件,不因任何特殊情况而例外。前者更是作为征收的逻辑起点,成为衡量征收行为正当性的第一要件。
 

美国各级政府,从私人手中取得土地,首选与地主平等谈判。协商未果,地主不同意转让,或对补偿价格不能达成共识,则政府会向法院启动强制征收程序。

球踢给了司法机关,法官如何拿捏?第一步,要审视政府征收是否具有合法的目的——“公共使用”;第二步就是确定征收价格是否为公平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依据往往是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两个答案同为肯定的话,法院才会支持强制征收。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后,美国城市化建设一日千里,清理贫民窟,社区发展和更新,建设低房租的公共住房为内容的“都市重建”计划勃兴,在征收土地方面,公共利益的认定成为社会焦点。法院以判例解纷止争,动见观瞻。

1954年Berman v. Parker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私人开发商因公共利益使用土地,并不违宪。并在此后判决中,对公共利益作出宽松解释。1984年,最高法院进一步放宽对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推出“米德基夫标准”——“只要征收权的行使和可见的公共目的理性相关”,法院就判决征收符合公共目的。

今天的美国,“公用”早已不限于学校、公路、图书馆、火车站这些传统的向公众开放、供公众适用的范围,符合公共福利,诸如增加政府税收等性质的土地使用,推定为合宪。

法院判决过于注重效率,难免顾此失彼,出现侵害地主权益、滥用征收权的弊端。2005年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认定:为了经济发展,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出于公共目的,因此合法。

细看案情,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只剩24000人。1998年,制药公司辉瑞在附近建了研发中心。市政府决定,开发商使用该地更好,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新伦敦九位原告15套住房,将被开发公司征收。

判决一出,原告的小屋夷为平地,而市府承诺的三千份工作,一年一百二十万的税收,统统没有兑现。2009年辉瑞公司宣布关闭研发中心。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引发强烈反弹,批评声浪空前高涨。凯洛案,为政府滥用征收权铺平道路,官僚拉大旗作虎皮,动辄以经济开发为幌子,送给开发商一张空白支票。民调显示八成多民众反对判决,前总统克林顿高调批判。全美44州陆续制定法律或修改州宪,明确禁止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收权。

二 日本 “最牛钉子户”教训惨痛

镜头拉到两年前,法院执行人员在防暴警察协助下,将东京成田国际机场两座“钉子户”强制拆除,剩下的八个“最牛钉子户”再一次为媒体所关注。

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公共利益成为征收的唯一前提。

如何解释公共利益?日本采用在部门法中对其具体表现形式,予以详细列举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土地基本法》、《土地征用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地上权法》、《农地法》、《土地租用法》、《农地利用增进法》、《城市绿地保护法》等,不下四十余部。

其中《土地征用法》第三条,列举35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公益”情形,主要是因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石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轨道设施、消防设施、气象、广播、教育和研究机构、博物馆和图书馆、社会福利事业、医院、煤气、电力、电信、墓地、废弃物处理设施、公园、水利设施等等,内容之详尽,令人叹为观止。

在日本,建设公共设施所用土地,原则上要向土地所有人购买。《土地征用法》规定,为使收购顺利进行,事前必须召开事业说明会、听证会,阐述建设理由、目的,说明设施概要、工期、用地补偿额等,由独立的“征用委员会”裁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需征收。确实无法与地主达成协议时,才能考虑强制征收。地主通过诉讼,取消政府的公共事业认定而获胜的例子并不鲜见。

在日本,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而进行征收,只要能增进公共福利,也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日本人充分尊重私有财产特别是土地的理念,往往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有令不行。成田机场“钉子户”,最为典型。

上世纪60年代初,政府决定新建“成田国际机场”,由于未与当地农民进行有效沟通,激起民众极大反感,成立“机场反对同盟”,进行殊死抗争。运动初期二十年间,爆发了56次冲突,4名警察和1名示威者死亡,八千人受伤,1900 人被捕。吸取教训,日本此后再规划机场,大多往海边发展,以免再重蹈覆辙。

四十余年弹指一挥间,日本政府、首相以及机场的负责人换了一茬又一茬,成田机场跑道上,那些挡住飞机跑道的“钉子户”,始终在坚守。支持者强调:“如果有人认为国家的决定比个人的权利重要,那将很可怕。”

三 印度    征地难世界闻名

2010年,一万多失地农民前往首都新德里游行,导致国会大厦等地的主要道路全部瘫痪。许多征地完全就是无视农民利益的“圈地”,印度各地频繁发生针对经济特区的农民抗议。

去年,韩国浦项制铁和米塔尔公司先后撤消印度投资计划。印度一半的基建项目被延迟,每天修20公里公路的目标,最终只实现了8公里。缘何印度基建和工业化举步维艰?原因倒也简单,征地难如登天!

政府统计显示,印度工业发展瓶颈的70%要归结于征地问题,尽管土地成本一般只占工业项目的1-4%,但是征地进度缓慢和程序复杂,往往将土地成本推高到工业项目成本的20%。 

君不见,2005年塔塔公司,豪情万丈,筹备在西孟加拉邦设厂,生产世界上最便宜的汽车。无奈政府征地受到民众抗议,只好把工厂转往他邦。九年后,那片土地还没确定最终归属,等待着最高法院的判决。

征地受到印度底层民众强烈抵制,《福布斯》杂志采访的村长曼达维发言,代表了村民的心声,他说:“我们不是工程师,钢厂里虽然有我们可以做的工作,但不是端茶倒水就是清洗地板,我们为什么要去伺候人?我们宁可要自己的土地。”

1894年,印度制定《征地法》。政府出于公共目的,可以合法征地,并按照市场价向地主进行补偿。独立以来,近1亿印度人受到政府征地影响,不到两成得到安置。受征地影响的人当中,四成为部落民族、贱民、“不可接触者”和无地农民。前者以森林为生,并无明确的地产所有权,政府巧取豪夺,不给任何补偿。后者依附于地主,补偿款只能过个眼瘾。

对于地主而言,征地补偿也只是象征性的。为了规避税收,印度土地登记的交易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按照政府文件所显示的“市场价”赔偿,地主当然一肚子闷气。

 

地主动辄从地方法院一路告到最高法院。级别越高,补偿金就越高,最高法院平均要高出2倍,个别案例甚至比政府高上百倍。印度最高法院在2011年三次判决,援引宪法旨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第21条,谴责各邦政府滥用“公共目的”征收土地。

有鉴于此,首都附近的哈里亚纳邦政府提高了土地开发项目的补偿标准,以年金的方式分33年来支付,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增长。项目建成后,必须为被征地农民每家提供一个就业机会。各邦尽可能地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来补偿,动迁农民可选择购买开发企业的股份。

2011年印度出台《征地和重新安置法案》法案。规定补偿价格,农村用地需要达到市场价的4倍,城市用地则为市场价的2倍。受征地影响的弱势群体纳入补贴行列。

《印度经济时报》评论,印度的确需要城市化,对这些被城市化影响的人,需要为他们重建生活。如果希望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那就必须保障这些农民未来有稳定的收入,并获得公平的补偿。

如何解开土地征收的“戈迪亚斯之结”?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累积共识,互谅互让,争取多赢,方可解套!

来源:afei的法律博客

http://transitionaljustice.fyfz.cn/b/79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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