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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学大教育蹭热点称关晓彤为其代言 被指涉嫌违反广告法

2017-10-11 16:08   文章来源: 

记者:宋霞霞
 
    “对于学大教育蹭热点称关晓彤是其代言人的说法,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王有银律师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学大教育首页中关晓彤以学霸形象作为学大教育形象代言人。
学大教育多次借势宣传 曾打出“关晓彤同款文化课”
    10月8日,鹿晗突然在微博公开介绍“女朋友”,公布和“国民闺女”关晓彤的恋情。短短几句话让微博炸了锅,微博几近陷入“瘫痪”状态。“鹿晗”“关晓彤”一举成为当天最热的热词。网间随后也纷纷统一了“给大家介绍一下……”格式,此类热点爆款话题稍纵即逝,众多品牌都迎头直上借势营销,唯恐落于人后。
    记者注意到,K12辅导机构学大教育官方微博在10月8日发微博称,关晓彤是其形象代言人。而@江苏学大教育又在微博中直言关晓彤曾在学大教育学习,据学大教育网,关晓彤自10岁起就在学大教育学习。@江苏学大教育甚至在微博中打广告称“是什么吸引了鹿”“学霸的力量人见人爱”。
学大教育微博截图。
图片来源于@江苏学大教育。
图片来源于@江苏学大教育。
2014年,据@关晓彤百度贴吧官方微博内容,关晓彤成为学大教育学习工具e学大的使用者。
@关晓彤百度贴吧官方微博截图。
    其实学大教育的借势宣传并不是第一次,打开学大教育官网,立刻便会弹出关晓彤举着“来学大,做学霸”招牌的弹窗广告。自2016年高考夺得北京电影学院第一名后,关晓彤一直被定位为学霸形象。学大教育也及时借势在公众面前不断渲染关晓彤在学大教育的求学之旅。“学大明星学员关晓彤以专业课、文化课双料冠军身份考入北影!”之类的广告语层出,甚至还出现了“关晓彤同款文化课”的营销概念。
    不论是2016年因高考成绩而备受瞩目,还是此次公布恋情之后的大热之势,都势必会让关晓彤代言的学大教育占尽利好,广告收益的增加、品牌建设的稳固、学员数量的增加几乎都是可预见的。
 
2016年,学大快报封面刊登“北电艺考第一名关晓彤!”。
律师:学大教育涉嫌违反广告法
    明星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言人没有问题,明星作为学员去教育机构上课也没有问题,但是,我国《广告法》中有一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那么关晓彤既为学大教育受益者,又去担任学大教育形象代言人是否存在不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学大教育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违反广告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告诉记者。
    张新年律师表示,一方面,求学经历属个人隐私,如果关晓彤确实在学大教育上过课,但如果学大教育未经关晓彤同意和确认即对外宣称其在该机构上过课,涉嫌侵犯了关晓彤的个人隐私,关晓彤可以依法提请赔偿、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学大教育仅以关晓彤曾在此上过课而单方认为关晓彤是其代言人并借机宣传,来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又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另一方面,即便关晓彤同意了就其求学经历为学大教育作代言,学大教育的这种宣传行为也涉嫌违反了《广告法》。以上行为均属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人作为普通消费人群当中的特殊人群,其本身就具有高人气、诱导性强的特征。”王有银律师谈到,在广告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并可能造成误导。因此,禁止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另外某些培训机构利用其培训过的所谓“尖子”、“状元”做代言,均不被允许。
    “不是说名人不能做广告,名人做广告的时候不能以这个产品直接受益这样的形象出现,不能说我使用了,我就会怎么样,不能以这样的出现,他应该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去介绍,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王有银律师补充说道。
    张新年律师强调,我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规定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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