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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接受新法制报专访:婚检未检出艾滋病谁担责

2017-12-11 18:28   文章来源: 

    据报道,江苏南通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做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但结婚生子后,丈夫才发现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且女方在婚前对此已知晓,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并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男子随即将婚检机构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可能推断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有医疗工作者为婚检机构“喊冤”,表示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即使检出疑患艾滋病,婚检机构也无权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应由患病本人告知才对。
    那么,婚检机构未检出艾滋病该否担责?在感染者隐瞒的情况下,婚检机构是否应告知实情?患者隐瞒病情应承担何责?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对此展开讨论。

嘉 宾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
吴平芳  新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李迎春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彭丁带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张 苗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律师
王文(化名)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退休医师
婚检机构未检出艾滋病是否担责?
    艾滋病作为婚检必查项目,婚检机构却未查出,应否为此担责?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律原因虽检出但无法主动告知,此时婚检机构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王有银:首先,艾滋病并非法律制止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患有艾滋病,属于婚检不合格之一,所以对于婚检机构未查出的行为,婚检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文:一般而言,在婚前检查时,若查出疑患艾滋病,鉴于《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患者本人的保护,我们既不会出具结果单据,也不会主动告知患者配偶。但会建议患者谨慎考虑结婚和生育。此外,我们还会告知防止传染的注意事项,并从医疗角度上提供一定的免费帮助。如果这些都做到了的话,无论结果为何,我认为婚检机构均不应担责。
    吴平芳:艾滋病作为一种具有母婴传染、性关系传染的疾病,婚检必查项目未查出,婚检机构是存在重大过错的。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婚检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由于法律原因虽检出但无法主动告知,婚检机构就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迎春:本案中,女方已在疾控中心进行了备案,婚检机构却未能查出,表明在婚检过程中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从《婚姻法》的角度而言,艾滋病并非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婚检机构如果检查出艾滋病时,考虑到艾滋病的传染性质以及对婚姻关系的重大影响,婚检机构应提醒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决定是否告知结婚对象,这样既尽到了婚检机构的相应义务,也对患者的隐私予以了保护。
如检出艾滋病应否告知实情?
    面对法律对艾滋病感染者隐私的保护,在后者故意隐瞒的情况下,婚检机构该不该向患者配偶告知,具体又该如何告知?
    王有银: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可能推断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其结婚的配偶对此也享有知情权。在此情况下,婚检机构有义务将实情告知患者的配偶,例如可以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王文:如果女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向配偶隐瞒,这种情况下,我们其实很为难。通常的做法是,劝导患者主动告知,但绝不会强制,鉴于对患者本人的保护,也不会主动告知其配偶,这符合法律对医师职业的要求。
    颜三忠: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患者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患者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其次,法理逻辑上其实并不存在绝对权利概念,任何权利都只能是相对权利,或是有限权利,必要时应作合理让渡。
    吴平芳:对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肯定要保护,但隐私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范围,应照顾到其配偶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因此,婚检机构有义务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并且要求双方保密,自己决定是否结婚。
    彭丁带: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等主体均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没有规定保密的范围不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配偶。
    在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准利害关系时,保障知情权会不可避免地造成隐私权轻微损害,因此只能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以满足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安全知情权。但这种限制仅是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利益需要,知情权权利人在其他情形下依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适用适当忍受原则。
    张苗:婚检机构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也是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防治艾滋病的专门法律,只有一个行政条例统管,法律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
女方隐瞒患病事实应担何责?
    本案中,女方故意隐瞒感染艾滋病的事实,使得男子形成错误认识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应否为此担责?
    李迎春:首先,法律虽然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故意隐瞒病情。如果故意隐瞒,违背了婚姻关系的忠实和信任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对于这种隐瞒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已经对
    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侵害,比如传染,可以主张基于人身健康的侵权责任。
    吴平芳:如果明确了艾滋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由于女方故意隐瞒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导致男方认识错误而作出结婚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婚检当然不是结婚与否的唯一因素,但对于是否结婚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应该说婚检与结婚是一个多因一果的关系。
    王有银:本案中,婚检机构没有检查出艾滋病,最终导致当事人选择结婚,其应该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婚检机构不承担责任,有欠妥之处。
男子起诉谁更合适?
    经媒体报道后,网友对本案男子表示同情,认为他应该起诉妻子。大家认为,起诉哪一方对于保障男子的合法权利以及今后的幸福生活更有利?
    吴平芳:如果男方发现妻子隐瞒艾滋病后,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起诉婚检机构和女方主张权利。因为去婚检机构进行婚前检查,其与婚检机构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婚检机构在缔约过程中没有检查出女方患有艾滋病,存在过错,男方可以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女方由于故意隐瞒艾滋病病情,导致婚姻无效或离婚,婚姻关系的全部过错在于女方,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精神赔偿和分割夫妻财产时多分,所以起诉女方更妥。
    李迎春:可以将婚检机构与女方一并起诉,并且向两者主张连带责任。婚姻关系的缔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女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之下,既未在婚检之前告知丈夫,也未在婚检之后如实相告,其刻意隐瞒病情,并且致使丈夫在未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情形之下可能被感染,有明显过错,依法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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