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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了,学校要不要组织春游?专家呼吁设强制险种分解风险

2014-04-17 13:59   文章来源: 

        圆桌议题

  4月10日,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谁料旅游车在文昌县侧翻,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32人受伤。警方调查后称,学校租用的旅游车无跨区域营运的资质,所以在出海口市区域后为躲避检查,走小路以致发生车祸。

  目前,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学校校长、学校投资人及其丈夫、肇事司机和大巴车车队负责人被刑拘。11日,教育部再发紧急通知,强调“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

  记者从南昌市教育局了解到:该局也已发出紧急通知,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市游玩,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不组织大规模的师生春季旅游活动,市内小型出游活动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租用或乘坐安全检测合格、行驶证照有效齐全、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船只)运送师生,严禁乘坐不具备有关资质的黑车黑船,严禁气象条件恶劣时出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前往,南昌市以外的地方也不得前往……

  其实,出于安全担忧,很多学校多年未组织春游,类似事件的发生,对还想组织春游的学校来说,无疑是一个警钟,还敢组织春游吗?春游安全应该由谁负责?出了事故该如何追责?目前的处理是否刑责扩大化了?如何避免因噎废食确保学校春游既安全又丰富?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王柱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雪飞 南昌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

  刘昌松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庆荣 南昌双港学校校长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春游安全,风险如何化解?

  春游,已变成了一场“游不游、怎么游”的论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称,“现有法规对春游中学生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几乎要负全责,校长承受不了、教师也担当不起。”那么春游安全,风险如何化解?

  王柱国:春游安全责任的划分,应该根据学校、学校主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的职责来确定。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未履行应有的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交通运输工作由学校自身组织和管理,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王有银:春游安全,原则上是“谁组织,谁负责”,即还是由组织者负责,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学校可通过与旅行社合作或通过投保的方式避免一些经济上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组织活动中加强安全意识。

  杨庆荣:我们现在想组织学生去春游,但非常担心,尤其作为校长,更感责任重大。毕竟作为组织者,安全责任推卸不掉。

  刘昌松:日本的中小学组织学生出游,由政府为学生们投保,以此作为一项儿童社会福利;一旦发生事故,日本学生的家长不会去找学校,而是直接找保险公司。我国财政能力有限,借鉴时可变通为由学生的家长来承担春游专项保险的保费,可设定为强制险种,但保费应定得较低。

杨雪飞:南昌市教育局规定,各类学校如组织学生外出春游,必须与交通部门签订学生保险协议书,且各学校组织赴外活动前都须召开家长会,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组织赴外活动。这样做就是想将外出春游的安全责任由学校、家长共同承担,同时让家长更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准备工作,更加了解学校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视,理解学校的良苦用心和为难之处。对于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教育局要求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接到确切消息的2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尽全力做好救助和善后事宜。

  审批制有作用还是沦为“挡箭牌”?

  因为对安全的担忧,很多学校多年未组织春游;出游要报告审批,但事实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不敢批准报上来的春游计划。此次出事的小学就因“报了也批不了”而自行组织活动。报告审批制是否合理?还是沦为了“挡箭牌”?

  刘昌松: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创设一种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部门规章不能去创设。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学校组织春游需要行政审批作出规定,教育部的规范至多是政府部门规章,无权为自己创设这种审批权。因此,我认为目前教育部门“严格审批学校组织春游”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应变审批主义为准则主义,只要学校对春游的预案等准备工作达到规定的条件,即应放行,然后去督促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王柱国:审批制要发挥作用,核心就是审批条件需要明确和细化,这样才能权责清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出了安全事故也无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能因怕出事索性不批或一概不准。

  杨雪飞:关于春游审批,南昌市教育局也规定,组织出游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提前72小时向南昌市教育局申报,并附外出活动预案,获准后方可组织外出活动。要避免“报告审批制”成为“不批制”,最主要的还是组织方要做足做全做细安全防范工作,审批方要严格按规定审批。

  目前,南昌市教育局的审批制度已经很完善,主要是审批时观念要正确,既不“因噎废食”,也不放松警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让孩子们获得外出体验学习的机会。

  避免追责扩大化可杜绝因噎废食?

  海南春游事故发生后,5人被刑拘的消息无疑让校长们在作出组织春游的决定前寝食难安。难道出现这类交通意外校方负责人也涉嫌犯罪?目前的追责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如何避免其他学校因噎废食?

  王有银:就我个人观点,学校在尽到慎重义务后,发生的意外,校方不应当涉嫌犯罪。其实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出现问题由学校负责;同时也规定“意外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可免责。

  杨庆荣:个人觉得,如果不是因为校方组织不得力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校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昌松:“4·10春游事故”的处理肯定扩大化了。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追究,于法有据;涉案车辆所属公司因没有跨区域营运的资质,车队队长视情况同样可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至于学校的校长、学校投资人被指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有些牵强。该犯罪的法定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体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企业人员。而学校的校长组织学生春游,可理解为组织学生户外教育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生产活动,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以该罪对他们予以刑事追诉,有类推定罪之嫌,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杨雪飞:不可否认,海南的事故发生后,南昌不少学校也对是否组织春游活动心存疑虑。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校方的处理是比较重的。春游并不仅仅是一次游玩,也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学校才不会因为怕“挨板子”而放弃让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

  春游,到底应该怎么组织?

  面对“学生盼、学校怕、家长忧”的春游,还需不需要?春游,又到底应该怎么组织才能确保既安全又丰富?

  杨庆荣: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走进大自然,校方还是应该组织春游。以前每次组织春游,我们都会反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位教师包干负责十几位学生的安全,每15分钟点一次名。每次都会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而且还会制定外出春游的应急预案。为了选择安全的地点,我们事先会进行踩点,摸排春游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我觉得把每个细节都注意到了,安全问题还是应该能避免的。

  王柱国:如果春游有存在的必要,那么,解决的方式依然是严格制度、责任清晰。学校履行其组织学生和寻找合格运输车辆的职责,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和监督的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好其安全运输的职责,三者各司其职,责任自负,那么相信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发生。另外,即使尽最大的能力,我们也无法杜绝安全事故的意外。但是,春游的意义和分量远远超过可能的意外事故。

  刘昌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春游只能疏不能堵。我认为应当像对待法定节假日一样,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春游。由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家长配合以及为学生投保专项险种,提倡通过专业的旅游公司组织游览,教育部门则对学校准备工作是否到位进行必要检查,并通过政府协调气象、交通、旅游、餐饮等部门提供保障服务。如此这般,既能确保安全,又能满足孩子们的春游(秋游)梦。

  杨雪飞:在如何确保春游安全方面,南昌市教育局有细致而全面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原则上不组织大规模的师生春季旅游活动,市内小型出游活动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租用或乘坐安全检测合格、行驶证照有效齐全、具有合法资质的车辆(船只)运送师生,严禁乘坐不具备有关资质的黑车黑船,严禁气象条件恶劣时出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前往,南昌市以外的地方也不得前往。可能有人会对不能出市的要求有疑虑,实际上,南昌市近郊本身就有丰富的景点,再加上即将开放的青少年活动基地,完全可以满足学生外出社会实践的需求,同时又能将安全事故的出现率降至最低,我们认为目前对规范安全地组织春游是有效可行的。

  ◎文/记者戴平 华罗娜

报道链接: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04/17/013047262_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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