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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萃报》圣运普法专栏:违法强拆,谁承担举证责任!

2018-09-06 13:00   文章来源: 

     近日,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受邀在《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被拆迁人解读拆迁经典案例。
 
    《法制文萃报》是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家全国法制类文摘报,其发行量达50万份。圣运律所与其合作的专栏,旨在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读,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法制文萃报》圣运专栏每周两期,每期详细解读一个经典案例,圣运律师公众号将同步刊登专栏文章。
 

 
     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违反任一程序规定都属于违法强拆,都可以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国家为了保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虽然对有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以及维权存在难度的情况依然存在。就以遭遇强拆确认被告主体资格为例,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房子被强拆了却缺少相应证据确认强拆行为系有关部门实施。此前,最高法的判例中明确提出:被告政府部门若不能举证强拆主体,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以案说法】
 
     原告张先生系河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套。2009年3月,张先生获得了该套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因食品城建设需要征收该房屋。经过多方打听,张先生决定委托圣运律师助力自己维权。
 
     2017年4月,县执法局以原告未向其提供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等材料,给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2017年9月,在行政诉讼期间,县执法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强拆了张先生的房屋。张先生认为,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征地程序,也没有与其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主体是县执法局,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诉讼被告,属于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张先生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级别管辖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据此驳回原告起诉。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县人民政府因建设花生食品城项目需要而组织进行的,县执法局只是具体的实施者、参与者,故撤销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张先生起诉的行政裁定书。
 
2【法律分析】
 
     强拆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屡见不鲜,被老百姓广为诟病却逐渐成为推进拆迁工程的一大利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并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涉案房屋在2009年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县执法局以原告未向其提供案涉房屋的建设批准文件为由认定违法建筑,并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确认违章建筑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不能自说自话。
 
     事实上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被告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举证证明其组织强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遇有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注意他们是否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是否携带违法建筑确认书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批准文件。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作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组织者,县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原则上推定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除非作出决定的机关有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所为。本案中,县执法局局长明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系领导指派,且县人民政府作为征用土地方案的批准单位,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审法院以案涉房屋是被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却以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进行起诉,属于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一些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常常将征收拆迁的正当程序抛于脑后,当强拆完毕,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拆迁户,要进行法律救济难度就会加大。因此,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是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控性,建议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强拆前,应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意识,尽量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权利维护和救济。政府违法强拆,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规避赔偿责任,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享有的权益,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以落实。
 
3【典型意义】
 
     有损害必有救济,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义。在房屋违法拆迁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现象。本案原告的经历告诉我们,要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妥善厘清适格被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方能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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