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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主任接受人民法治网采访:《精英律师》中那些“穿帮”的法律硬伤

2020-03-25 14:55   文章来源: 

    此前热播的律政剧《精英律师》,因观众们对“高精尖”律师行业的广泛关注及讨论,频上各大平台的热搜榜首。对此王有银主任接受了《人民法治》杂志的专访,为大家详细进行解读其中穿帮的法律点!

    受到我国法律发展沿革的影响,国内的律政剧起步也相对较晚。因此,相比国外相对成熟的律政剧,《精英律师》的故事编排仍显稚嫩。但客观来看,相较于此前的《律政佳人》、《离婚律师》、《金牌律师》等电视剧,《精英律师》不仅讲述了律师的生活及情感故事,也能看到本剧在法律专业方面的用心投入。所以,应当肯定《精英律师》在大众普法方面的努力。然而,出于法律人的职业敏锐性,不得不在观影的同时,一并吐槽这满屏“穿帮”的法律硬伤。

BugNO.1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
就是工伤?

    戴曦(罗槟律师在剧中的律师助理)第一次出场,为外卖小哥提供了关于工伤的法律咨询。外卖小哥问,他父亲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摩托车摔倒受伤,但公司认为和单位没关系,该怎么办。戴曦肯定地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这就是工伤。根据后续剧情,外卖小哥的父亲确实认定了工伤。

    且不说,外卖小哥的父亲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尚须推敲论证。光是面对外卖小哥已经明确阐述“他是自己骑摩托车摔的”这一不争事实,戴曦仍如此肯定工伤认定的结论,法律人已经满脸问号。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情形,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成立工伤的要件之一,是要必须满足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剧中,外卖小哥已经明确说明,父亲是自己摔伤导致受伤,在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如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明存在第三方须负事故的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外卖小哥的父亲无法认定工伤。真的不知道戴曦的自信,从何而来,法律人不仅瑟瑟发抖。

BugNO.2竞业限制对劳动者近亲属无效?

    罗槟的客户公司与其员工章柯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协议。离职后,章柯在已经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期望再寻找投资人进行创业。就在章柯与投资人沟通时,罗槟与戴曦出现,罗槟当着投资人像章柯告知,其应当在离职后的两年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戴曦认为,罗槟的作法有违公平正义,损害了章柯的合法权益,于是她私下找到章柯告诉他“竞业协议其实只是对您本人有效,但是对您的太太、您的父母、您的兄弟,都是无效的”。

    看到这个桥段,只能说戴曦真的还是个初出茅庐的律师助理。她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作为职业法律人对己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到投诉。同时,她给章柯提出的法律意见也真的是负分差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有多起类似案件发生。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494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745号、(2018)沪01民终1118号等民事判决书,法院均认为:首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其次,即使夫妻双方财产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夫妻另一方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原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再次,夫妻一方的投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另一方可从此受益。因此,离职劳动者应当遵守的竞业限制不仅是对其本人生效,同时对其家庭成员具有约束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应有之义。

    还好,戴曦最终妥善地解决了此事,章柯与老东家破镜重圆。但不得不说,戴曦这种“傻白甜”的人设,一路打怪升级、登上人生巅峰的路数,在其他行业的职场升职记中可能还比较吃香,但是作为以专业著称的律师行业,如果到处散发爱心、同情心,又不停犯低级法律错误,极大可能在试用期届满前就被律所淘汰了。

BugNO.3用人单位不得与癌症患者
解除劳动合同吗?

    任晓年的公司面临并购裁员,要求罗槟协助其公司进行合法裁员。公司希望裁员中,员工能采取自动离职,或找到合理合法理由开除处理。剧中,进入会议室的员工都顺利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推断任晓年的公司是给出了符合员工期待的合理经济补偿金N+X,使员工欣然接受了解除方案。

    但在裁员工作的尾声,任晓年又向罗槟提出了辞退患癌症企业高管的新要求,结果当场遭到了罗槟及戴曦的严词拒绝。事后,任晓年向律所主任封印投诉,并解除了与该律所的顾问合作,换到了另一家律所。

    虽然任晓年提出的此项要求,在企业文化层面缺少对员工的关爱,遭人反感,但是其作为公司主管为公司的发展着想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罗槟、戴曦与任晓年正面硬刚的作法,拒绝了客户的法律需求,缺乏律师执业的专业性。

    这里,也向观众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用人单位不得与癌症患者解除劳动合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戴曦机械式地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单一法律条文,但忽略了该部法律的整体逻辑,面对客户开怼式的答复确有不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说,对于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即无过失性辞退条款)、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条款),但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第三十九条(即过失性辞退条款)。在上述协商解除或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但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考虑在足额支付劳动者24个月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经济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及对应社会保险等应有待遇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虽属违法解除,但鉴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被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虽存在涉诉的可能,但败诉风险较低。

    如果剧中律师能完整的阐述上述反感,那么即使最终因种种原因放弃辞退患病员工的需求,也不至于把纠纷引至律师身上。当然,具体案件还尚需具体分析,司法实务中,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律方案。剧中,任晓年公司正面临并购,该公司涉诉及舆论风险控制均应在法律预案内予以考量。

BugNO.4法条背得行云流水就是
法律专家?

    《精英律师》里无论是罗槟律师还是助理戴曦及其他律师大V,时不时的都会上演一大段背法条的桥段。特别经典的是,合伙人何赛与戴曦的一场戏中,何赛向戴曦不断追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司法一词的来历等等题目,戴曦应答自如,让在场的同事及电视外的观众心生敬佩。但,真实法律人的工作状态并不如此,这只是迎合了大众对于律师的刻板印象。

    由于律师行业的专业细分,专攻某一领域的律师确实会更为熟练地掌握该领域的特定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及第九十三、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等。但,律师们的专业技能绝不是展现在对法条的记忆及背诵,而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面对同样公开、可供查询的法律条文,非法律从业者与法律从业者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理解。因此,法条背诵能力并不是评判律师能力的标准,相反,精准地理解并适用法律才是律师技能的展现。

    剧中大段的法律条文台词,着实让观众们眼前一亮,但是对《商法》(应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我国无此法律文件)的错误名称更让人深表遗憾。

    最后,身为法律人,很感谢这部热播的律政剧《精英律师》把律师行业所面对的精彩纷呈亦或是纷繁复杂展示到大众面前,网络上热烈的讨论也印证了这部剧在某种程度上的成功。但是,这些“穿帮”的法律硬伤对于大众普法实在负面影响巨大。

    法律人的世界真心没有容易二字,每一句“能赢”的背后都是法律人们无数日夜的深耕。我们期待未来的律政剧能在法律论证上更下苦功,因为律师,值得被授予“精英律师”的称号。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2月号下)

文章 | 王有银 | 视觉 编辑 | 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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