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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就未成年人捐献器官事件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

2014-07-18 15:58   文章来源: 

  2014年6月7日,新法制报记者特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就未成年人捐献器官事件进行了采访。

  “如果我活不了,就把我捐出去吧。”临终前作出这个决定的是深圳小男孩梁耀艺,年仅11岁。他告诉守在身边的家人,他看到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在做好事,“我觉得他们都很伟大,我也想做一个伟大的小孩。”6月6日,他的心愿达成,其捐出的器官在8小时内挽救了更多的生命。小耀艺的故事迅速在网络流传,微博微信圈点赞无数,网友们纷纷表达敬意和感动。人们由衷地“致敬:伟大的小孩”!

  但是在感动之余,我们却无法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的权威地位,新法制日报记者针对该事件采访了王有银律师。就此王有银律师表示:“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捐献器官的决定。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除了规定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外,还在第八条特别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条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人体器官,划为“法律禁区”。 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决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捐献器官的主体。”同时,王有银律师表示:“如果说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存续期限不允许任何人捐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体器官,是从保护行为能力不完全者人身权益出发。那么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后有条件的允许其监护人作出捐赠决定,帮助需要更换器官的其他人,则是法律在支持社会公益上的倾斜。这不仅符合我们对传统的认知,也符合时代传递正能量的主旋律,更重要的是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至于存在的道德风险,严格审批程序才是关键,切莫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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