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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房产评估报告后,不认可评估结果怎么办?

    有拆迁户咨询:“我收到了征收方的评估报告,拆迁补偿不合算啊,让签字我能不签吗?”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是由中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那么拿到评估结果之后,咱们被征收老百姓还能更改结果吗?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01审查评估报告中有无不合理因素

    其实评估结果出来后,并非“板上钉钉”了,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补偿仍然是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的结果。

    实践中,不排除有些评估机构会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可以不认可此类评估报告。如果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从这几个问题上先审查报告是否合理。

1、评估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如果上述签字、公章都没有,这种评估很可能是不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评估报告自然不能签。

2、评估报告是否交付?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3、评估机构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必须安排估价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了解被拆迁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如果有些评估机构并没有到现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拍照、勘查然后被拆迁人就收到一份评估报告,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这种情况下其作出的评估报告自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02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想要跳出征收方设下的套路,改变评估报告评估太低的结果,首先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次被征收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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