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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方证据充足,圣运律师指出程序错误获胜

  哈尔滨某钢制品公司坐落于哈尔滨市辖区内,是一家成立了30年且合法经营的公司,拥有合法占地面积近6000平方米,田先生为其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底,在未收到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合法建筑被当地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拆除。
 
  为保护自身利益,田先生找到了王有银主任,并在其的帮助下,将拆除方诉至法院。
 
  对此,拆除方辩称,只要在河道范围之内建设建筑物就必须经过先行审批程序,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因此免除被拆除人的义务。
 
  为了证实其拆除行为合法,拆除方还出示了几份证据,其中有2份关键证据引起了王有银主任团队的重视。
 
  王有银主任说,“一份是当地水务部门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函》件,用以证明田先生所有公司场地位于河道范围内;另一方则是其根据《防洪法》作出的《清障令》,用以证明其拆除行为系合法行为。”
 
  据参加办理此案的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回忆说:“在办案前期,我们先是按照征迁案件思路去办理此案,但发现思路不对。随后,王有银主任亲自督办,明确指出该案不涉及征迁,并在研判案情后重新策划了办案思路,最终,才发现了《清障令》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王有银主任表示,“拆除方作出的《清障令》引用的系防洪法第32条第2款,该法颁布于1997年,而田先生所有公司的厂房则在1993年陆续建成,拆除方要求田先生93年建成在先的房子去按照97年颁发在后的法律去申请审批手续,不现实。”

  此外,王有银主任团队还在另一关键证据上找到了突破点。
 
  “在拆除方提供的由水务部门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函件中,拆除方附上的卫星图并非原始数据载体,而是从谷歌地图上打印出来并且非常模糊,而谷歌地图在大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王有银主任如是说。
 
  据了解,谷歌地图在中国未获得合法审批的地图绘制资格,其所作的图形、卫星图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最终,法庭认可了王有银主任团队的辩护意见,对拆除方提供的2份关键性证据均表示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除方虽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清障令》并刊登于当地发行的报纸,但不能证明被拆除人已经知晓。同时,拆除方在向被拆除方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清障令》时,并未告知被拆除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
 
  此外,法院还认为,水务局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函》的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该函件系拆除方对被拆除的公司建筑物性质进行认定后的补充,不能作为相关认定依据。
 
  最终,法院判处拆除方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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