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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坟爷”受审 庭审称“受政府委托在做一件好事”

2015-01-15 09:23   文章来源: http://www.bjsheng.cn/index.php?m=admin&c=index&pc_hash=VMs16S

    广东省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违法,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林耀昌由此被网友戏称为陆丰“坟爷”。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今天上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3小时的庭审中,林耀昌本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拒绝认罪。

  因占用农用地建墓园被指控

  现年42岁的广东陆丰男子林耀昌,原系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曾任陆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人民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林耀昌得知潭西镇人民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林某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了洽谈协商。同年3月,潭西镇人民政府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安福公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以其哥哥林耀忠(另作处理)的名义与潭西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安福公益墓园的《委托协议书》。当月26日,潭西镇人民政府吸收林耀忠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委托其为“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负责筹建、经营安福公益墓园,并指定镇委委员彭某协助有关墓园建设的报批手续。

  同年8月份,林耀昌动工开始建设第一期项目,规划用地共约50亩。期间,林耀昌等人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2009年6月,林某宣因墓园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等原因,与林耀昌协商后,撤回安福公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现场勘测,第一期项目共用地55.2亩,其中建设用地28.03亩、未利用地27.17亩,共建成1932穴墓穴。

  2009年,林耀昌准备启动筹建安福公墓园第二期项目。同年8月,潭西镇人民政府更改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为林耀昌,并吸收林耀昌为镇社会事务办集体职工,免去林耀忠安福公益墓园负责人身份。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规划用地共约100亩。期间,林耀昌多次协调潭西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属地村委有关人员,协商二期项目征地、解除土地租凭权等事项并出资促成该项目进程,并先后分二次报经广东省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使用林地且取得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88.13亩林地伐林开山,毁坏农用地,先后建成3232穴墓穴。2013年4月,经陆丰市国土部门现场勘测,第二期项目共用地131.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13亩、建设用地40.98亩、未利用地2.59亩。

  2013年7月16日,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林耀昌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林耀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是否构成犯罪成控辩双方交锋焦点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耀昌认为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拒绝认罪,并表示,“公墓园项目属于省民政厅鼓励支持的项目,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政府,他只是受政府委托实施项目,在做一件好事。土地的审批存在问题,是陆丰市国土局不作为造成,政府在推卸责任。”

  林耀昌称,当时镇政府签约授权他哥哥林耀忠负责投资管理,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因办公墓必须是政府人员,林耀忠和他先后成为镇政府临时聘请的员工。涉案林地本无树木。该项目他们已投资6000多万元,回收了1000多万,亏了4800多万。潭西镇政府有殡葬改革考核的,限期要有公益墓园,不然要挂黄牌,如通过有表彰。当时整个系统都向该墓园学习经验。政府联合检查从09年开始,至去年停业都有通过检查。林耀忠是公墓实际投资人,墓园工作人员由其聘请。他没有参与施工管理,也没有聘请员工,但有垫付费用和协办手续。2012年,陆丰市国土局因土地问题对墓园行政处罚,之后墓园建设停止。

  林耀昌的代理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该律师称,涉案项目只能以政府作为主体申办,相关手续是由潭西镇政府负责,不应由一个自然人承担责任。直到2013年,镇政府从未提出因用地违法问题而不能经营。即便认定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为主要责任人需受刑事处罚,应考虑其代理行为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建议检察院撤回本案起诉,完善犯罪主体。涉案问题应行政处理,而非刑事处理。

  针对林耀昌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这一问题,控方认为,证人林某宣证实,其知道没有办理好国土部门手续,就退出了项目。林耀昌明知需办理手续,但没办好就进行二期建设,主观明知的是违法的。由此可见,林耀昌主观上明知需通过国土部门的审批,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林耀昌的代理律师则辩护称,根据委托协议约定,镇政府应协助林耀忠办好墓园所需文件。镇政府向相关部门提交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系列申请文件已获批准。施工前,已有文件表明该林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说明林耀昌主观上并不认为涉案土地属于林地。从委托协议及墓园性质看,林耀忠是通过和当地政府合作在山区农村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投资6380万元,仅回收1000余万元,并未获取暴利。两人主观上不存在毁林建园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林耀昌说:“政府不负责任,我要求将项目退还政府,把资金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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