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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官员应当受到这样的处罚!赶紧转给身边的人

2017-12-05 10:38   文章来源: 

【导语】:《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政府加速城市改造的心情非常迫切,低价征收拆迁、高价出让开发的热情高涨,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明显冲突,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尖锐矛盾。刑不上非法征地者是暴力拆迁的源头,今天圣运律师将对此进行详细阐释:强拆违法,官员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暴力逼迁该受这些处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但仍有不少官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强拆逼迁,在此圣运律师提示,民众越是大胆依法维权,越是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
   
    对拆迁诉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这样处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适用情形是最广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实体领域的职责,也包括其程序上的违法。其所要面对的法律制裁是分层级提升的:(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2)国家赔偿责任,处分当官的和直接责任人;(3)情节严重的,要面临牢狱之灾。
 
强拆涉及财产损失可能触犯财产犯罪
 
    拆迁主体通过对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破坏,使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难以正常进行下去,若毁坏财物金额较大,暴力拆迁行为就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为:(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非法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也给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有些在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可见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因拆迁造成伤亡情况触犯人身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直接进入被征收人家里违法偷拆、强拆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且因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及其家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小结
    俗话说“民不举则官不究”,在实践中,当政府在征收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时,官员就会同时面临上述处分的追责。但如果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庭外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了一致,被征收人同意撤诉,便可能无需追究上述责任。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发现有关责任官员违法事实其实是我们维权的一项重要筹码!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发现相关责任官员有上述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把握时机,借力反击,也在为我们争取合理补偿占得先机!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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