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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民告官前知道这些便可大胆告官【附12种必须受理的“民告官”】

2018-01-16 13:06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引发的维权事件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当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常常因案情并不复杂而选择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不似民事诉讼单一,维权切入点也是多方面的,究竟该如何民告官,接下来圣运律师将从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讲解。

一、“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于民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规定。圣运律师也提示大家,“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因此在被拆迁人面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保留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充足准备。
 
二、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有经过当事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不出庭应诉 应承担败诉后果。

三、“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偷拍”、“偷录”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四、面对政府违法,常见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时效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维权者应该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维权。
 
2、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作为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民告官”,在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保障权利的重要防线。

五、“民告官”维权究竟该告哪个官
 
1、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附12种必须受理的“民告官”】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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