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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立规!“民告官要见官”!

2018-04-09 13:49   文章来源: 

 

    好消息!最高法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诉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这意味着以后征地拆迁诉讼特别是涉及强拆等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政府必须派其代表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新司法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确保制度落地生根。其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明确应出庭应诉的情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效。即,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其中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明确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首长“避庭“问题一直是广受关注的难题,从法治角度讲,行政首长进行出庭应诉,切身体会与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过程,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体非常重要的作用。王有银律师表示,此次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对广大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来说是个好事,如果真的将政策落实,行政首长同当事人共同站在法庭上,大家平等参与,体现出“官”对“民”与“法”的尊重,也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对于推动整个社会增强法律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莫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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