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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快乐!关于母亲节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2018-05-12 16:09   文章来源: 

今天是母亲节啦

 
首先祝所有的妈妈
 
母亲节快乐
 
愿所有的妈妈们永远年轻
 
健康又开心

那么如何法律上
 
如何保护母亲的权益呢?
 

问: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答: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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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期”内可降工资吗?
 
答: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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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1、关于终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2、关于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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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职工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和企业在聘期间的女性管理人员为55周岁,未被企业聘用的原女性管理人员以及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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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什么是是有法律关系的母亲?
 
答: (1)没有因收养而中断的亲生母亲
(2)养母
(3)未成年时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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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法律关系的母亲,与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呢?
 
答:1、要求其抚养的权利。
        对于自己的亲生母亲,在未成年时,可以要求其承担抚养的义务。最为常见的就是父母离婚,跟着自己的父亲生活,可以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对于自己的养母,也是可以的。
        但,对于未成年时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母,这是先有抚养的事实,后才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个人认为这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对其进行赡养的义务。
        对于前述三类母亲,最重要要确定具有法律关系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三类母亲都是养育了自己的,因此,给予法学上的权利义务相互对等的原则,法律上明确了子女对于这三类母亲要进行赡养。
        其中要提醒的两点,第一,对于没有合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来说,对其亲生母亲之间并不具有赡养的义务,因为已经中断。第二,对于未成年就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人来说,对于继母和亲生母亲都具有法律上的赡养的义务。
        3、相互继承的权利。
        类似于前面说的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与亲生母亲之间不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未成年就与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人来说,和继母之间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同时与亲生母亲之间也同样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相互之间不矛盾。

 
妈妈陪我们长大
 
我们
妈妈养老
 
希望大家在工作、学习的同时
 
多给家里打打电话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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