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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者慌了!强拆、强入民宅,被判刑! 圣运律师

2018-06-13 15:55   文章来源: 

大快人心!北京法院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本判,
再次向强拆者发出强烈的警告!
(文末附有判决书全文)
 
    暴力拆迁的“血泪史”我们已经听得太多。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必须先安置补偿后拆迁、禁止暴力拆迁,但因为这些拆迁事件的背后往往有多方利益的影子,施暴者大多逍遥法外,甚至越暴力越受重用,导致各种违法、下作的拆迁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新闻中的故事也是如此。拆迁公司的5名男子先是在楼下对房主夫妇进行谩骂、威胁,继而两次断掉房主家里的电,最后强行闯入房主家中大打出手,导致房主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两名拆迁员也在冲突中被房主扎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名拆迁员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2名拆迁员被另案处理,各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5人共同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60.32元。
    圣运律师表示,客观来说,这个案件的判决确实让人眼前一亮,因为它映射出法律正义的温度和公众的期盼。这个是个大快人心的判决,只有这样,百姓才会相信司法,法治社会才指日可待。
    然而,作为专业拆迁律师,圣运律师在肯定的同时又有一些担忧:
 
1、强拆案件背后的责任官员是否进行追责?
 
    圣运律师表示,违法拆迁行为很多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且未经法院批准强制执行的强制拆迁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征收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征收人进行暴力殴打、非法强制闯入被征收人住宅、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则可能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如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职渎职、超越职权甚至权钱交易行为的,则很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几乎每个条款都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而强拆案发生后,多数负有责任的官员没有问责,甚至是官运亨通,如滥用公权力强拆的旗手、前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落马的原因仍然是贪腐,并非滥用职权。
 
2、强拆报警无效,百姓的权利如何保障?
 
    违法强拆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因此我们有权利请求警察帮助我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征地拆迁案件中可以发现,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到侵犯时进行报警,存在大量公安不及时出警的情况。更有甚者,公安“配合”拆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面对被拆迁人的呼救,公安以种种借口不作为、乱作为究竟如何破解?
    虽然中国司法给予了被拆迁人救济的权利,但是必须通过救济途径才可维护自己的权利问题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
 
3、规范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行为任重道远
 
    行政诉讼中全国的“政府91%胜诉”和某直辖市政府“零败诉率”的数据只能证明法院没有秉公执法,而不能说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高。
    目前拆迁领域过程中政府违法行政现象依然盛行,这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目标是相悖的,如何有效规制政府任性现象,维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遇到强拆后,圣运律师提醒你:
 
第一、及时报警,报警是必须的。并且尽量远离强拆现场,保证自己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及时拍照、录音,保存证据,为后期维权提供有力证据。这里的拍照除了对被强拆前的房屋进行拍照,还有对实施强拆的工作人员、指挥人员进行拍照,有条件的可以录像录音。
 
第三,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让律师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刑终27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辉,男,48岁(1970年3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阳,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季辉,并听取了季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季辉清理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三楼三层的住户。2016年7月18日10时许,季辉指挥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小三楼三层刘某、宋某、王某1等八户居民家中,强行将屋内人员带至楼外,强行将部分住户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间将宋某打伤。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联合收割机发展集团住房协议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破字第6623号裁定书及附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执字第2557-2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季辉身份证明、被告人季辉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辉法制观念淡薄,指挥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制将他人从家中带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季辉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季辉的上诉理由是: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季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辉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辉及季辉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季辉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核,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季辉所提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季辉的辩护人所提安华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季辉作为安华图公司工作人员,案发时仅是带领相关人员对小三楼三层住户进行劝离,案发现场与住户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住户家中、搬走住户财物的人员与季辉及季辉所带领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拨人,季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判认定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季辉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原判中已详细阐明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事实、证据及理由,即在案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季辉于案发时指挥多人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季辉在侦查期间亦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一审法院认定季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亦予认可和支持,故对于季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辉指挥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季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冰
审判员 陈旭艳
审判员 于靖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江鸣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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