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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补偿协议不能强拆! 圣运律师

2018-10-24 16:39   文章来源: 

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正常的模式应该是 双方达成协议,拆迁方再进行拆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拆迁方并没有在双方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而是进行强拆。那么,拆迁未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强拆?

 
补偿协议未达一致不能强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被征收人和拆迁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有一种强拆是合法的,那就是拆迁方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不起诉的,拆迁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市县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强拆时还应当进行公证、登记保存并妥善保管、移送屋内物品,除此之外,只要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而被强拆的均属于违法强拆。
 
司法强拆替代行政强拆是法治的进步
 
    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强制执行模式,一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2011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上述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模式,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案件越来越多。在推进拆迁项目时,通常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行政机关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行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要求。拆迁户,有的人是幸运的,有的人是不幸的,希望大家都能做一个幸运的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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