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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如何做好信息公开,让拆迁维权事半功倍

2018-12-04 13:08   文章来源: 

    近日,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受邀在《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被拆迁人解读拆迁经典案例。
 
    《法制文萃报》是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家全国法制类文摘报,其发行量达50万份。圣运律所与其合作的专栏,旨在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读,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法制文萃报》圣运专栏每周两期,每期详细解读一个经典案例,圣运律师公众号将同步刊登专栏文章。
 
【案情概览】
 
    刘先生是山西省某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后当地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决定征收刘先生的房屋。
 
    因征收补偿未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2017年年末,刘先生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下,2017年12月28日,刘先生向当地城乡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其征收所在区段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
 
    2018年1月10日,城乡规划局以书面形式向刘先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了北中环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其他申请事项未做答复。
 
    2018年1月25日,刘先生以城乡规划局未全面完整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市城乡规划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201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作出15日内,向申请人全面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法律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征地拆迁维权的第一步,更是主张权利获取证据的唯一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政府工作透明化。
 
    为顺应当今网络时代的到来,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政府也推出了相关的网站服务。
 
    一是国家图书馆,是为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而开发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用户为中心,以政府公开信息为基础,以技术为依托,以服务为导向,是国内首个政府信息垂直搜索引擎。
 
    二是《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它以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开信息为整合对象,整合了国务院各部委、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公开信息,建立了政府公开信息、政府公报、政府机构等专题资源库;针对不同形式的政府文件构建了资源描述体系,利用统一的元数据框架,对政府信息资源内容、外部特征及关联关系进行充分组织、挖掘和揭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那么,被申请人作为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概括理解,不全面履行当然是不合法的。
 
    行政机关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法定的公开期限外,还应当妥善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或方式错误的,也是违法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时的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案中,城乡规划局在复议时称:对刘先生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在法定期限内邮寄,且其已经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涉诉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检索查找的义务。市城乡规划局未依法向申请人全面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利。
 
    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更为专业,难度系数也相对更高。“信访”不如“信法”,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作出专业判断,方能及时有效维护权益。
 
【典型意义】
 
    信息公开,是被征收拆迁人知悉征收拆迁事宜是否合法的唯一途径,是被征收拆迁人维权的基石,且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
 
    信息公开旨在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公开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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