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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砸房再认定危房强拆?最高院这么说

2019-11-14 10:16   文章来源: 

   有时候,征收方为追求“低成本”拆迁,会经常用一些拆迁户察觉不到的手段来完成征收工作。比如常见的偷拆,夜拆等,但是如果房子被征收方砸坏后认定危房强拆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通过一个最高院典型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介】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因双方对动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征收与补偿迟迟没有进行。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随后长春市某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其后又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3人对紧急避险决定不服,认为是开发商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砸坏了他们的房子,当地住建局却“顺水推舟”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长春市某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驳回了王某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某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某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认为】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该案中,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法院的判决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和谐拆迁。

【圣运律师解读】

   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虽然可以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但其程序必须合法,并且危房认定的主体必须合法,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如果是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进行申请,拆迁户一定要警觉。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其次圣运律师要提醒您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其房屋给强制拆除,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这种先拆后补的行为在有些地区很常见,但就截至目前而言,这种行为已在多起案例中被最高院给予了否定,拆迁户如遭遇“先拆未偿“一定要说“不”。

   最后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随着国家对于暴力拆迁,“软暴力”拆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征收方的“花招”也在不断翻新,拆迁户如遭遇复杂情况,搞不懂时,可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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