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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怒斥违法强拆,地方政府不作为岂能“甩锅”

2019-11-14 10:17   文章来源: 

   这几天,一段法官怼区政府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获赞无数。据悉,这是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一段庭审直播,视频中针对某公司签完合同后强拆了一栋楼,并把居民连夜赶出去的行为,审判长怒斥地区政府不作为。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强拆行为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有时候是政府部门做幕后推手、踢皮球导致的,如何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谁来负责?是很多拆迁户关心的大事。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一、房屋被强拆,有关部门相互“甩锅”如何认定负责人?
 
   庭审视频中,区政府辩称“案件所涉楼房被拆除与当地政府无关,区政府并没有实施拆除危房行为,是否启动追责他们也并不清楚。”审判长怒斥区政府“这个公司拆掉这么一栋楼,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他出个说明就听他的,这个事儿就他背锅就完了?这锅不是这么背的!”

   争议焦点直指某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以及到底谁作为行政责任主体。

   拆迁过程中,虽然经常出现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起诉时难以确定的现象,然而根据以往最高院的判决可知,目前在房屋强拆案件中,对于被告主体难以确定时,大多可以采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承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和补偿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见,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均需要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若房屋被强拆,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有相反的证据认为房屋是由于其他原因被拆除,如果其无法证明,则可推定该强拆行为是由其委托或实施,从而确定其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若发生违法强拆行为,市县人民政府难辞其咎。

二、非法强拆,强拆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院的审判长在此次庭审中精准评析道:“我一直在考虑,当然我也仅代表个人观点,我们反复在强调法治政府,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做的。有时候有一个误区,特别是在征地强拆的案件中,经常有答辩方称是某公司或某个人拆的。我一直想问的一句话是,那么这个公司或个人被追究责任了么?如果没有,要么就是政府委托的,要么就是放任。”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曾指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此次巡回法庭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官员,是正常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为了告诫个别地方政府靠“甩锅”逃避法律责任已经行不通了。这已不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在判决及相关裁决中明确: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违法强拆确系“不知情”,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拆系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因此拆迁户千万不要丧失维权信心,遭遇复杂情况时,可以联系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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