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闻 > 业界热点 > 正文
最高法案例: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征收决定应撤销

2019-11-14 10:18   文章来源: 

   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多少直接关系着拆迁后的生活,有读者给圣运自媒体留言“给我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咋办?”又或者“拆迁的时候是按商品房的补偿标准补给我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个最高院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1年,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孔先生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孔先生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中审理法院简明扼要的指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该案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之意。  
  
   在此还要告诉您,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一般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情况下是指在评估时点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开发商或征收方怎么说就要怎么算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的是,实践中,类似于孔先生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由于拆迁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而有的征收方又为了低成本征收,往往对本该属于被征收人拆迁补偿一压再压,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遭遇复杂情况或面对的是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不合理征收决定也不要丧失维权信心,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武器助您维权。


上一篇:旧城改造要区分土地性质不能“一刀切”山东高院这样说
下一篇: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如何确定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