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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按“价高”政策补偿遭朝令夕改,省高院:应兑现承诺

2020-01-06 16:55   文章来源: 

    徐州市鼓楼区李先生遇见了糟心事,因丁万河治理工程,他家的房子面临拆迁,街道办出具了《承诺书》称如果某快速路安置政策补偿标准高于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的补偿标准,补偿按某快速路安置政策执行,李先生同意了。后来某快速路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确定了,李先生见该标准确实高于丁万河安置政策补偿标准,便去请街道办兑现承诺,街道办却很快反悔了,李先生很无奈。

   说好的补偿不兑现,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还有效吗?我的损失谁来赔?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省高院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约定好按“价高”政策补偿,街道办却“不认账”了

    因徐州市丁万河治理工程的建设,需对鼓楼区某村部分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李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其后,徐州市鼓楼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与李先生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数额等。同日,街道办向李先生承诺,如果某高架快速路拆迁安置政策高于丁万河拆迁安置政策,补偿标准按“价高”的来补。

    后来徐州市鼓楼区政府启动了某路高架快速路项目,该项目的补偿标准确实高于丁万河治理工程的安置补偿标准。

    李先生去找街道办兑现承诺,结果街道办“不认账了”,李先生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

    在此,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应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如果拒绝履行的,拆迁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明察严断: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街道办与李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丁万河拆迁承诺书》合法有效,应履行其承诺,判决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向李先生支付1124738.16元。

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其做出的承诺应当信守。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本案中,补偿协议及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在清楚各自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所作,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该承诺存在重大误解或违背一方真实意思的情形。因此,街道办应当言必信,行必果,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

    据此,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王有银律师告诉您,诚实守信是行政机关应当身体力行的基本准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征收方无权私自变动或解除,如遇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矢口否认或拒绝兑现等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权,该案为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旨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承诺。本案判决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亦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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