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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把疫情当借口损害当事人利益,怎么应对?

2020-02-07 18:23   文章来源: 

    疫情严峻。有一些拆迁户担心,这种情况下,有的拆迁方或行政机关会不会把疫情当借口,拖延补偿、不及时作出信息公开或作出行政复议结果……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对此作出分析解读。


    可能出现拖延履行的情形包括:以发生疫情情况特殊为由不发征地公告、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合同或拖延拆迁补偿、不及时作出信息公开或作出行政复议结果等。

    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要考虑一个大前提,就是拆迁所在地疫情并不严重,达不到因为疫情而合理延期的地步。如果确实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违法。

    在这种大前提之下,其实无论是相对方以疫情作为借口,还是以其他理由作为借口,违法的法律性质都是相同的,因此解决方案也基本一致,以往的案例对此有参考性。

    面对不同的情况,要分情况对待。先看第一起案例——这起案件最终闹到了最高法院,最终仍以拆迁户胜诉,拆迁方当地基层政府败诉告终。

    2011年12月,辽宁某基层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通知,次年2月作出征收安置补偿细则,3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某公司称,其在征收范围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直至其2015年12月提起诉讼时,基层政府仍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合理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高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基层政府虽然辩称拖延系因银行政策调整、后续贷款未能到位导致,并非不作为,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政府的不作为违法。

    再看第二件案例。其实,第二件案件很常见,是“一类案例”,即拆迁户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基层政府以种种理由或无故不作出答复。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没有特定的法定理由下,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就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面对这类情形,拆迁户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只是需要更好地选择时机。

    如果拆迁户聘请了律师,那么律师首先会帮助拆迁户了解,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法定的期限是什么。如果法律未作专门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法定期限是两个月。

    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以提起诉讼;反之,如果期限未届满就提起诉讼,就属于起诉时机不成熟,法院是不会立案的,即使立案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是行政复议申请迟迟得不到结果,也同理。如这起案例——2015年7月,安徽某县村民张某就房屋拆迁问题向该县上一级的城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局7月15日受理后,直至9月18日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从7月15日到9月18日,经历了65天。张某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出不立案书面材料,张某找到上一级法院,中院指定另一家基层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城管局做出的复议决定超出法定的六十日期限,属于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确认其行为违法。

    而不发征地公告、不签安置补偿协议这类行为,则显然违法。在相对方不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之下,拆迁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王有银律师最后提醒拆迁户,出现问题了,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很有必要,以避免拆迁方拖延时间,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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