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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由王有银律师代理的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 财政部败诉了

2014-07-18 13:59   文章来源: 

  由我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公益代理的诉财政部民航发展基金一案,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财政部败诉。

  新浪网、网易新闻中心、民航资源网、东方今报网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报道链接: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3-09-24/042028282602.shtml网易新闻中心:http://news.163.com/13/0924/04/99GS1LGN00014Q4P.html民航资源网:http://news.carnoc.com/list/262/262063.html东方今报网:http://www.jinbw.com.cn/pdf/dzb/dfjb/html/2013-09/24/content_132952.htm?div=0报道原文如下:

  □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财政部出台文件,规定旅客乘坐客机要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律师起诉财政部,要求其公开收费依据,但财政部表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此事曾引发争议。昨日,记者从原告方那里得知,“财政部败诉了”。

  律师状告财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

  去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这与该管理办法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因此被指“换汤不换药”。

  财政部称,这一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的。

  有关批示是什么?它能否作为征求依据?为找寻这一问题的答案,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财政部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文件。

  2012年5月29日,财政部作出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王录春不服,于2012年7月17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9月5日,财政部作出财复议【201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来所作的行政决定。

  随后,王录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王录春诉国家财政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9月16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昨天,拿到判决书的王录春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告诉东方今报记者:“财政部败诉了。”

  法院判决回应财政部“涉密”说

  在一审开庭时,财政部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王录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一审庭审结束后,财政部一名工作人员也向媒体叫苦:“我们也想向公民公开该依据,但这是国家机密文件。”

  与此同时,财政部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3份保密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该3份保密证据并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委托代理人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3份证据。北京一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提到了这一点,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财政部仅告知原告其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并未按照规定说明具体理由。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被告财政部作出的2012(年)第15号总第1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财政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代理律师王有银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之一。“我们申请的就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财政部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的理由站不住脚”。

  他说:“接下来,我们会要求其继续公开相关收费依据。如果没有依据,我们就要求停止征收违法的民航发展基金。如果财政部上诉,我们将依法维权到底。”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合法性遭质疑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及其前身机场建设费,从1992年3月开始收取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它曾被全国人大代表陈华伟称为“收费时间最长、收费范围最广、最没有法律依据、最不公开透明、引起最多反对声音”的乱收费。

  在去年《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新快报》头版标题就是:“好消息:机场建设费不收了 坏消息:改收民航发展基金 结果是:坐飞机没少一分钱 不能这么糊弄人。”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民航发展的角度考虑,征收基金或许有合理性,但是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却不容忽视。虽然王录春诉财政部一案是涉及信息公开的案子,但是围绕这些案子,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合法性仍然被社会广为讨论。

  王有银称,从民法的角度考虑,基于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为单纯的民航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强势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收取航空票价的同时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合法原则。

  民航发展基金要用在“刀刃”上,必须使其使用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全国人大代表叶青表示,迄今为止,没有权威部门披露过这笔费用的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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