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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对马航MH17事件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措施

2014-07-18 15:47   文章来源: 

    4个月前,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去联系,到现在仍然没有找到失联客机。而就在昨天,即2014年7月18日星期五深夜,又是马航客机,这次是马航MH17客机,在乌俄边境折翼,机上人员无一生还。根据事件的发生情况及相关法律、政策,圣运律师特给出以下建议:

  一、信息发布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任何当局或者调查组织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掌握的所有情报。上次马航事件,马方公布的消息存在矛盾,并且十分混乱,引起了部分家属和公众的不满,马方在消息公布方面确有不妥之处,只是搜救工作进展缓慢,做了许多无用功。对于这次事故我们应该吸取上次马航事件的教训,建议各方政府督促马航及乌、俄政府及时准确地发布与这次空难相关的信息,以促进调查的进展,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二、事故调查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出事所在国须着手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的进行负责,但它可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另一国进行,调查过程及内容与上述调查团一致。无论如何,出事所在国须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和制造国有权派出授权代表参与由事发地所在国组织的全部事故调查工作,还可任命顾问协助授权代表。进行调查的国家可采用来自任何渠道的最好的技术专业知识协助调查。调查的过程包括收集、记录和分析所有的相关资料;查明原因;制定适当的安全建议和完成最后报告。总之,相关政府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应当尽快协商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主体进行调查。据说遇难者中有一人是中国籍香港同胞,也就是说如果遇难人员中有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人名一名专家参与调查。这名专家有权查看事故现场;接触经进行调查的国家批准可对外公布的有关事实材料,以及关于调查进展情况的信息;接收最终调查报告。

  三、家属援助

  依据国际民航组织9998号文件《关于援助航空器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政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提供以下建议:

  1.督促有关政府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供有效的家属援助方案,安排有需要的家属访问现场,并简化其出入境手续的办理程序。

  2.同时,应当注意罹难者及家属的隐私保护和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侵权,为家属提供物质帮助及精神抚慰。

  3.建议家属也协调选出代表组成家属委员会,代表罹难者家属与马航及相关国家政府协商,提出合理要求。建议家属集体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支援,帮助家属维权,尽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责任认定

  现在,飞机失事具体原因尚不确定。如果飞机失事是恐怖活动所为,且马来西亚政府没有支持或资助这些恐怖分子的恐怖活动,那么马来西亚作为国家来讲,是不需承担国家责任的。但是,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国家,负有保障国际民航安全的义务,即应在安检、安保等措施上达到国际民航的有关标准;反之,马来西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航空公司能证明事故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自身没有过错或不当行为,赔偿额上限为不超过11.3万特别提款权(大约120万人民币)。如果能够证明是某一国击落的该客机,那么将有该国政府承担责任。但是这类事件在历史上发生的事故往往通过政府之间的协商解决。例如,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前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的,拒绝承担责任。最后由大韩航空公司支付了每人10万美元的赔偿,并与大部分遇难者家属达成了协议。另外,在1988年7月3日, IR655号班机在伊朗水域内被美国海军的导弹巡洋舰文森斯号(USS Vincennes)击落,290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罹难。美国政府发出照会对人命丧失表示遗憾,却从未承认错误,拒绝对事件道歉。经过多次协商,1996年2月22日,美国答应支付伊朗6180万美元作赔偿给248名遇难伊朗人。但是,美国未为被击落客机支付任何款项,客机估值约3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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