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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十讲之——辉山乳业“毒奶”案

2022-01-24 10:41   文章来源: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今天以解析我代理的上市企业辉山乳业“毒奶”案为引,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当企业遇到类似诽谤、有损声誉的情形,该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维护权益。
 
    2015年9月18日,辉山集团经销商接到超市通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辉山牌高钙奶全部下架停售的通知。通知中声称,从辉山牌高钙奶检出含有非食用物质硫氰酸钠。随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在该局网站发布食品销售安全警示,显示对市场销售的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高钙奶采取停售措施,同时对河北省销售的该企业7种产品进行应急抽查并展开调查。还提醒消费者,凡已购买案涉牛奶食品可凭购物小票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这样的消息若一经确认,对辉山集团的股价无疑是重创。但就在不久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都显示,其产品全部合格,硫氰酸钠的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参考值以下。这样一纸通知有诽谤企业声誉的嫌疑,企业也即将承担惨重的不利后果。在多方压力下,企业负责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针对辉山乳业面临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一整套维权方案。通过详细的了解情况,调查相关证据,圣运律师发现了河北食药局在此次检测过程中存在四大问题。
 
    第一,检测程序违规。根据当时实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如果监管部门通过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风险值过高,监管部门可以向企业进行质询,并给企业预留申诉和复检的时间。但辉山集团没有直接收到来自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何通知,只是通过媒体等途径辗转得到河北省食药局下发的下架停售的通知。而此时该批产品已过保质期23天,导致企业实际上被剥夺了进行申诉和申请复检的权利,这一程序披露上的严重违规直接损害了辉山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检测结果不实。本案中,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信息显示,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没有资格和能力对辉山的高钙牛奶进行硫氰酸钠项目检测。因此,其所出具的报告自然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判定结论不当。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未通知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药局进行核实处置,便草率得出判定结论,属于判定结论不当。
 
    第四,信息发布违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行业监督监管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通报检测结果,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的标题为“食品安全警示”的报道通报,明显带有浓郁的主观臆断和感情色彩。更不符合国家明确规定“未经国家食药总局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社会和公众公布食品风险监测结果。”
 
    在拨茧抽丝确定了河北食药局的违法之处后,圣运律师迅速向有关部门发送了律师函,希望寻求协商沟通尽快处理问题的契机。与此同时,在办案人员的指导下,企业负责人整理了此次“硫氰酸钠事件”危机对企业造成损失高达15.3亿元人民币的有关证据。在圣运律师的介入和协助下,事态朝有利方面推进,在短短五天后,河北食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说明,称其五天前发布的《食品销售安全警示》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低,决定撤销该警示。
 
    最后,针对该案值得强调的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法律保障,即便有关部门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企业面临不公正对待、诽谤、企业名誉受损的境遇时,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及时止损。这也更有利于在法治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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