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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征地工作的三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征地工作的三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9-13 06:57  发布:2024-08-09 07: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最为重要的三个程序是征地的审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少了这些程序,征收是不合法的。1、征地审批。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

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征地工作的三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一、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最为重要的三个程序是征地的审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少了这些程序,征收是不合法的。

1、征地审批。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征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地补偿。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一、哪些行为属于暴力征地

1、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城管、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着急、政府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给剩余部门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政府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3、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虽然其区别于面对面的暴力征地冲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觑,我们通常将它视为软暴力。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私下注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方违反承包合同;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地工作一般的程序有哪些

征用百姓土地时在已告知征地的情况下: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将拟征地的用途、补偿标准等,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告诉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

1、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2、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最后经过规定检查都合格就可以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一、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6、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7、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8、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9、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三、征地工作的三个重要程序是什么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最为重要的三个程序是征地的审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少了这些程序,征收是不合法的。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暴力征地有哪些表现

(1)、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城管、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着急、政府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给剩余部门“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政府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3)、“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虽然其区别于面对面的暴力征地冲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觑,我们通常将它视为“软暴力”。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私下注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方违反承包合同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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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袁怡诺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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