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王有银律师参加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视频访谈:解读群主踢群第一案法律 编者按 2019年8月15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视频直播栏目《法律大讲堂》推出最新一期节目,本期嘉宾是国内知名行政法律师、北京圣运律
2019年8月15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视频直播栏目《法律大讲堂》推出最新一期节目,本期嘉宾是国内知名行政法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人民网慕课法学院执行院长王有银律师。
王有银律师受邀走进直播间,就网络上热议的"群主踢群第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法律解读,节目吸引了超过10万的网友在线观看,四大主流平台同步播出,并获得了凤凰直播、新浪直播、一直播直播频道推荐。
2018年5月31日,山东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
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
被踢群的柳孔圣一气之下,将群主告上平度法院,认为群主刘德治无端踢群,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这起踢群事件从微信群内闹到法庭之上,作为被告的群主认为,他没有侵犯柳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当庭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法院判决理由为,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王有银律师表示,本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已经属于微信群主治理的样本案例。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社会秩序来说,被踢群成员柳先生败诉的结果基本是确定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依据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的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九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在本案中,刘某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某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因此,该案中群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
其次,从社会层面上说,微信群属于即时性的沟通工具,与我们平时的生活联系紧密,类似踢出群成员等管理微信群的行为是比较普遍的。如果判决被踢群成员柳先生胜诉,可能会导致大家以此为范本纷纷效仿,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比如增加了微信群的管理成本和难度,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引发大家对于群主担责的担忧,实际上也会对人们的网络社交产生负面影响。
"家有家法,群有群规。微信群属于网络群体空间,应当依据群规进行规范。"王有银律师说。
只要不涉及法律范畴,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从线上的角度来说,若群成员认为群内不适宜自身需求,可通过退群等方式单方面解决。若是与其中成员产生纠纷,则可以通过群内成员投票或者线下沟通的方式双向解决。
如果群成员实施了故意散布谣言、抹黑他人等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在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可依法提起诉讼。
王有银律师表示,群主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群用途以及群内发言是否涉及违规内容,主要涉及三种情况。
第一,若群成员在群内发言时侮辱他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时,群主应当有效制止,否则微信群会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平台,被侵权人可以依法状告群主;第二,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若群内成员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主没有及时进行管理控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若群内组织卖淫贩毒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还涉及承担刑事责任。
王有银律师的精彩解读得到了网友们的纷纷点赞。本期直播通过今日头条、凤凰直播、新浪直播、一直播四大主流平台直播。视频直播最后,主持人李奎代表《法律大讲堂》栏目组向王有银律师致谢,感谢他为广大网民送上的"法律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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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有银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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