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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信息公开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官民对立

评论:用信息公开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官民对立

更新时间:2024-10-10 12:44  发布:2014-04-03 11: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评论:用信息公开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官民对立"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其中相

评论:用信息公开化解征地拆迁中的官民对立


      "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其中相当一部分矛盾,就是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官民对立。



      "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了上述要求。


       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其中相当一部分矛盾,就是因为征地拆迁引发的官民对立。这些官民对立大多数,则是地方政府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暗箱操作",欺上瞒下,"化整为零"报批,超低标准补偿,进行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是当今征地拆迁矛盾的一个重要死结。


       当政府进行了征地,但并不将相关信息向村民公开,又拿着村民同意的一些文件向上报批,最后让生米煮成熟饭,才会引发激烈冲突。


      试想,如果所有的征地拆迁的信息都必须公开,政府向上报的文件,村民签字同意的文件,上级政府的批复,公民也能从公开渠道查询到征地拆迁的各种信息,那么,地方政府能"瞒天过海",进行违法征地吗?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才能防范地方政府的"暗箱操作"。事实上,不须国务院的"工作要点"出台,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就必须公开。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条例》还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一律公开。征地拆迁的信息,明显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因此,这些信息理应进行公开。在我看来,征地拆迁信息不但需要公开,而且需要详细地公开,包括征地拆迁范围,有关人员签订的协议,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公开听证的内容等等。


       此外,要通过信息公开来化解官民矛盾,还必须制定严厉的问责制度。政府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如果信息不完整的,或者信息虚假的,能及时补正的必须补正,如果虚假信息危及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则视为征地拆迁程序违法而无效,且必须追究政府有关人员的纪律、行政责任。否则,信息公开与不公开,公开真与假都一样,地方政府又可以为所欲为,官民矛盾难以化解。(江西检察官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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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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