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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和你无关!天津爆炸,政府该当何责

并非和你无关!天津爆炸,政府该当何责

更新时间:2024-11-08 12:48  发布:2018-05-09 17: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并非和你无关!天津爆炸,政府该当何责江湖君按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目前,共有116人遇难,60人失联。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点一根

并非和你无关!天津爆炸,政府该当何责

江湖君按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目前,共有116人遇难,60人失联。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点一根蜡烛、捧一束白菊,祭奠、祈福后,生者还有更多事情需要做。毕竟,在这场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管是遇难者家属还是幸存者,抑或间接受害人,他们在维权时将面临诸多难以厘清又必须厘清的法律问题。金融法律江湖(微信号:jinrongfalvjianghu)围绕房屋回购、人身伤害、受害者维权程序、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财产损失、间接受损赔偿、企业代持股问题、企业责任、政府责任等法律问题奉上干货信息。为逝者、为生者,让我们尽绵薄之力。今天是天津港爆炸法律问题全方位解读之四——政府责任。


 


金融


法律江湖


 


文/王有银 来源:金融法律江湖


(原创声明:本文系金融法律江湖原创文章或独家受权刊发,如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二维码)


 


8月20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国务院工作组关于天津港爆炸事故汇报。会上,习大大发话,"要彻查事故责任并严肃追责"。


 


天津港爆炸,遇难者116人,确认身份101人。事发之后,举国震惊,同胞的生命安危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但悲恸之余,我们不应忘记质疑和反思。如果我们不借此厘清政府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相信此类悲剧的发生不是第一次,也绝不是最后一次。


 


总结而言,政府在类似事件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审批、许可责任;检查、监督责任;舆论引导责任。


 



第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瑞海公司存放、储藏危险品的审批、许可中可能出现的失职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仓储业务中主要的商品分类,基本上都属于危险及有毒气体。存放、储藏高危化学品的行为,是典型的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纵观中外各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无一不对此类高度危险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就我国法律而言,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设企业,存放、储藏危险化学品,至少要经过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一系列程序。事件发生后,我们要关注的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这一系列审批、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审批、许可的过程和结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因为各种原因,将本不应该予以审批、许可的事项进行了审批、许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其中出现了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相关人员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近期媒体报道,2014年5月4日,在"瑞海国际"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曾涉嫌违规批复"瑞海国际"试运营危化品半年,进行部分危险品储存业务。而这份批复文件上还注明:"此文件不公开"。这时我们就要关注:天津市交港局是否有权作出这样的批复,即便有权,交港局在批复时是否程序和实体合法,如果不是,背后是否存在渎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



 



第二、政府应当就瑞海公司存放、储藏危险品的检查、监督中可能出现的失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存放、储藏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政府在审批、许可后,还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检查、监督职责。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天津市安监局的职责第四项就是:依法监督检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既然政府部门对此类存在一定危险的生产、经营行为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后,就有必要回溯政府之前的检查、监督行为是否存在疏漏,如果政府没有尽职履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渎职、贪污、贿赂的,则应受到刑法的追究。


 


在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时,还存在因相关体制设置的不合理所导致的监管职权重叠或者空白的问题。有消息说,此次事故中,事发地因为隶属于海港,因此地方安监部门退出监管,安全监管问题由港口部门统一行使,从而导致该地块成为地方安监部门的一块"飞地"。因为不同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交叉重叠,反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不排除此次事故而暴露出更多的政府职责分工、管理体制中的其他值得反思和调整的制度设计。


 


作者认为,在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导致不同部门之间职能重合的情况下,政府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而不能以任何理由私自放弃"法律规定本应由其履行"的职能。举例而言,当安监部门和海港部门均对同一地区享有职权时,则均应尽职履责。如果其中一个部门不想履行自己的这部分职权时,必须由授权部门依法予以收回。因为政府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政府其对自身职责无权放弃履行。


 


第三,政府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舆论引导不利负责任。对突发事件,及时澄清不实消息、积极公布真实信息,非常有利于民众情绪的安抚和社会的安定。以汶川地震为例,地震发生18分钟后新华网公布地震消息,距地震发生1小时27分钟后,胡锦涛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赶赴灾区。尽管地震非常严重,但人们能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地震情况及各种援救措施的开展情况,因而社会并未出现恐慌。及时快捷的信息播报反而使政府的公信力、民族的凝聚力大大增强。反之,面对突发事件,政府若是屏蔽信息或瞒而不报,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传播心理学中有这样一个定律:首先进入人们记忆的信息具有先导性和稳定性,后来要改变这个信息,需要花费7倍的功率。由此看来,在突发事件中,理性的政府应当选择公开其所掌控的信息,及时澄清真假莫辨的信息,这样才能最少地使用行政成本和最大地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稳定。反之则可能导致民众的非理性行为增多,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舆论引导,要使用正确的舆论引导方法。所谓舆论引导,绝不是把黑的说成白的、把对的说出错的,更不是抱头隐瞒、回避真相。在自媒体时代,政府只有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用客观的事实为群众"灌注理性",才能避免公众在舆论的漩涡中偏听偏信,走向极端。


 


2003年,中国爆发非典疫情,时任卫生部长和北京市长因为"隐瞒疫情"而遭到问责。12年后的今天,面对灾难,政府的舆论引导工作能否做到位,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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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索建国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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