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 正文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11 11:18  发布:2024-10-15 12: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1月2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一、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1月29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有效期即将届满,我局依据新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我局(传真:23118827)。

  此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订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

  (一)严格征地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公共利益认定、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市规划资源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征地事务机构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征收前期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及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将开展征地前期程序的相关材料一并送市规划资源局。区人民政府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用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征地批准后,各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土地征收等工作,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征收主体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有效送达使用权人,并留存送达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程序相关文本格式由市规划资源局另行制定。

  (三)禁止违规预征地行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各区人民政府不得以“预征”等名义违法征收或实际控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占用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开发区园区”“新城”“示范镇”“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城镇”等名义违法预征农村集体土地。对违法违规预征地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区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四)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低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征地。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报材料中需对上述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有关凭证,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其中,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市征地事务机构;其余建设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专户设立在相关区征地事务机构。市规划资源局要做好全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预存监管工作。

  四、采取合理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征地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人力社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完善征地工作机制,防止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发生

  (八)建立征地报批联动机制。市规划资源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联动,沟通重点项目建设立项、预审选址、规划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林地许可、社保审核、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九)各区建立征收土地协同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收土地工作,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预存和拨付等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现状调查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要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实行备案管理,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的动态监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征地检查,重点检查征地批后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征地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合理等情况。对各类审计、督察及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切实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来源:乐居财经

二、《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征收安置速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

  (三)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含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额度按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内选定房源后按规定对应计入购房款核算。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房票持有使用期限为自征收人开具房票之日起至被征收人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持有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

  (四)实施范围。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推行房票安置、同一项目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参照执行。

  市建成区以外项目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及其它重点项目征收可视情报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五)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各项目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司法、经济发展、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房票安置奖励政策

  (六)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计算后,对选择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等3项补偿款总额10%以内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对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房源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等3项补偿款总额15%以内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具体标准在各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

  (七)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对应房屋,享受对应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四、房票安置模式

  (八)被征收人1间合法房屋全部安置权益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含: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按时签约及腾空奖励。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额度按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内选定房源后按规定对应计入购房款核算。

  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

  (九)被征收人合法房屋选择产权置换+房票安置模式的。

  1.被征收人1间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按该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核算至180平方米后:

  其中1/2的可安置面积(90平方米)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50%。另1/2的可安置面积(90平方米)可以选择产权安置,可享有30平方米内按市场价优惠10%增购安置面积。

  2.被征收人1间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为合法建筑面积,可以选择两种安置模式:

  (1)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需先进行适配房型选定后结合房票安置,即选定90平方米产权置换+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为(合法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

  (2)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合法面积大于210平方米的,需先进行适配房型选定后结合房票安置,即选定120平方米产权置换+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为:(合法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对于可在进行多套安置房选择后有面积盈余要求作房票安置的,在进行安置方案选择时,按各项目征收方案与补偿方案的规定需由大至小选择搭配,同时盈余应安置合法建筑面积房票票面金额经测算后需大于50万元。

  该类型安置模式不作30平方米内按市场价优惠20%增购安置面积。

  五、房票使用规则

  (十)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配偶不得使用。

  (十一)每张房票按规定额度核定发放;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十二)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征收人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可以领取的金额为货币补偿本金+截止日止货币补偿本金(不含房票安置奖励政策金额)持有期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三)结余变现。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5%。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为购房后多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购房后多余部分房票票面金额持有期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四)严禁套现。被征收人用房票购房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回购房款的,房地产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征得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同意;被征收人应该退回已经取得的房票奖励部分金额。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房票安置房源筹集

  (十五)政府商定商品房。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须是现房或主体完工的预售商品房,且从进入“房源超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具备交房条件,可申请延期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价格优惠幅度,签订房票购房协议,建立“房源超市”,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十六)政府组织及委托建设的安置房。该类安置房源(须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纳入“房源超市”,公开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

  七、房票结算

  (十七)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市财政局参照商业银行票据结算系统,建设管理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各实施单位利用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落实本单位实施项目房票核发工作。房票结算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管理。

  (十八)购房使用和资金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八、优惠政策

  (十九)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房票安置票面价值相等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安置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房票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金融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十一)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再次落户期间,被征收人子女公办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凭补偿或安置协议,继续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九、制度保障

  (二十二)房票安置购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

  (二十三)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四)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补偿方案规定执行。确需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需对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充,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网站

三、永久基本农田上能否种树和挖塘养鱼?

  1、问:对于市级、县级立项的深度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如果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于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其中,包含了市级、县级立项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2、问:由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较多,一些建设项目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市县能否调整相关规划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答: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不符合上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不得调整相关规划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规避占用审批。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挖潜盘活存量用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3、问:生态建设项目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明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范围及位置、质量等情况,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问: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能否种树和挖塘养鱼?

  答: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栽种各类林木,不得挖塘养鱼,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来源:土地观察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近期出台的最新地政管理相关政策要求,部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关于农村道路翻新

  判定规则。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举证要求。须上传证明该图斑或地块涉及农村道路建成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之前的证明材料,如历史遥感影像截图等。

   二、关于采矿用地

  判定规则。采矿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上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增减挂钩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态修复项目用地

  判定规则。生态修复项目如果涉及临时占用农用地,且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应当按照不同占用类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判定为临时用地。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举证要求。

  1.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与《规则》规定的临时用地举证要求相同;

  2.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须上传该项目的审批文件,且占用农用地面积为零。

  四、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判定规则。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已得到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方案的图斑或地块,涉及非农建设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不涉及非农建设的,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且经林草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林地布局优化调整的,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属于涉及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已得到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的图斑或地块,不涉及非农建设的,须上传部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和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五、关于农作物晾晒场

  判定规则。对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联的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晾晒,农闲时临时用于非营利性停车场、村民健身等公众服务的,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对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名,主要用于停车场、村民健身等用途的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六、关于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

  判定规则。对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七、关于当年卫片执法发现的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

  判定规则。

  1.对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如果曾经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并判定为违法用地,且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2.对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如未曾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对于第一类情形,须上传已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时的年份、图斑编号、地块编号及地块性质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

  1.“坑塘水面”属于农用地,如建设占用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规则》中“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表述不准确,且应明确非法占用的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才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本次修订将“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修改为“高架路桥非法占用河流、湖泊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2.在临时用地举证要求中,增加须上传临时使用土地界址点坐标文本。

  修订后的判定规则自2023年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起适用。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镇政府在未告知具体信息的情况下,要求村民搬迁上楼?市政府谈违反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基本案情】

  吴某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日子也过得非常地惬意。可是几年前,当地相关部门决定对吴某某所在的村庄进行集体搬迁,随后吴某某平静的生活彻底被集体搬迁活动所打破了。

  镇政府在没有发布任何文件,以及未告知吴某某等村民具体的搬迁信息下,便要求吴某某及其他村民集体搬离所在村庄,将吴某某等村民安置到离现在地方比较远的小区。但是吴某某等村民均不愿意搬迁,一来是因为不知道具体的搬迁信息,且也没有看见过任何的相关法律文件,农民不想就这样稀里糊涂地上楼,二来是村民世代以土地为生,如果搬去特别远的地方,那土地怎么办,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没有了土地一家人的生活肯定就会失去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而且最主要的是,村里绝大多数的百姓都是老人,他们更不愿意离开这生活了几十年的地方,所以吴某某等人便没有搬离村庄。但是让吴某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镇政府竟然派人用断水、断电、断水等各种逼迁方式强迫吴某某等其他村民搬迁上楼。

  面对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吴某某等人是非常的郁闷与愤怒,但是吴某某等人也知道,愤怒是没有用的,面对对方强大的势力,其仅靠自己的这点力量肯定是无法与他们抗衡的。于是,在与家人商量后,其和其他村民便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随后,他们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圣运律所,在与北京圣运律所的律师联系后,吴某某等人便于几日后来到了北京,希望就自己目前所遇到的问题能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再沟通一番。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吴某某等村民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为了能对现状有所了解,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希望去现场调查一番。而吴吴等村民在听过北京圣运律师的解释之后,也觉得非常有道理,于是双方便先签订了调查合同。

  【维权过程】

  经过现场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发现了此次搬迁活动中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于是便在调查期间就接下来的维权计划与吴某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吴某某对北京圣运律师提出的维权计划非常的认同,于是在思考片刻后,便与北京圣运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获取更多的材料与证据,为了能更好地帮助到吴某某等村民,便第一时间向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镇政府能依法公开此次搬迁项目涉及吴某某等村民的相关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的材料。

  申请信息公开后,镇政府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吴某某等人进行任何的答复,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吴某某沟通后,便针对镇政府的行为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吴某某等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吴某某等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并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北京圣运律师明确指出了镇政府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经过市政府的审理,最终确认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对吴某某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镇政府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吴某栽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合村并居、合村并镇以及扶贫搬迁等均需要在被征收人愿意的情况下进行,均需要与被征收人商量着来,不能采取“硬”措施强迫被征地农民搬迁。实践中,如果广大农民遇到这种强迫自己搬迁的行为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该收集证据时就需要及时地收集证据,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时就一定要及时地投诉、反映,如果反映后,没有结果,建议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方案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征地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天津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征收

天津征地信息公开

2020年天津征地新赔偿标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天津棚户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天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天津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2021年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天津市高铁拆迁楼房补偿标准,高铁建设拆迁房屋补偿标准2024: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天津市集体土地上拆迁补偿,2021年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明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天津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新建房屋拆迁补偿,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天津 宝坻 拆迁补偿办法,天津宝坻农村拆迁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西青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天津市农村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苏州拆迁公司天津分公司(苏州拆迁公司天津分公司怎么样)

2021天津地铁拆迁补偿标准,政府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宝坻区农村拆迁补偿办法,天津宝坻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市河东区拆迁补偿办法,天津河东区拆迁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市武清区拆迁的补偿办法,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公产房拆迁补偿办法,天津关于公产房拆迁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蓟州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天津市拆迁咨询电话是多少,天津市拆迁咨询电话: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天津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重置成本核算合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滨海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天津市最新拆迁政策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新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天津农村拆迁政策赔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天津农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浙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新政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征地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1817
文章编辑:施诺然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上一篇:屯昌县2022年粮食生产农资补贴标准:每亩补贴多少钱,屯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下一篇:石家庄裕华区8个社区将拆迁附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石家庄裕华区拆迁办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