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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胜案:协议安置房迟迟未交付,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内蒙胜案:协议安置房迟迟未交付,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2024-09-07 23:27  发布:2022-02-28 13: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内蒙胜案:协议安置房迟迟未交付,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委托人  :廖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委托人  :廖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第三人: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回顾】









 


在锡林浩特城市改造过程中,内蒙古廖先生拥有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十年前,廖先生曾与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安置住宅的面积,以及不能及时回迁的违约责任。《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后,廖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了搬迁。随后,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开发权进行开发。由于征拆工作未能按照进度完成,导致廖先生的回迁房也未能按照约定回迁。眼见说好的安置补偿无法落实,廖先生经了解后,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针对案涉的协议书,圣运律师在整理好相关证据后,协助廖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本案中,《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主体是廖先生与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作为责任主体,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有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内容而引起争议,没有按照约定向廖先生交付房屋,廖先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利益的部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廖先生与当地开发集团在自愿的情况下已经协议约定的回迁补偿款项等部分内容,该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予以保护。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继续履行与廖先生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期望在此基础上,廖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良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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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范美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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