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业界热点 > 民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为什么是错误的? > 正文

民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为什么是错误的?

民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为什么是错误的?

更新时间:2024-10-10 12:25  发布:2018-05-17 11: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民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为什么是错误的?上海王录春先生提起的诉财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一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作为行政法实务权威律师被邀请公益代理此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广大媒体朋友向王有银律师了解此案的法律

民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系国家秘密为什么是错误的?

  上海王录春先生提起的诉财政部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一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作为行政法实务权威律师被邀请公益代理此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广大媒体朋友向王有银律师了解此案的法律规定。



  为更好的向关心此案的朋友说明民航发展基金设立法律上有什么瑕疵,特作出以下几点书面说明,仅供参考,因开庭较忙,如有采访王有银,请提前联系13811117637。



  机场建设费20年征1000亿,征收是否合法?花费是否合理?换个马甲改为民航发展基金继续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



  答案是否定的,民航发展基金违法,本案财政部作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主体单位,其利用自身立法权限所制定规章是否可对百姓财产进行征收?其制定征收的依据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还是国阅〔1991〕144号《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该文件的法律效力又如何?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停征广为诟病多年的机场建设费,从当年4月1日起改征民航发展基金,该办法因没有公开听取意见、换个马甲继续收费出台当时就广受批评。



  一、征收依据是否合法?



  但没有人触及到该收费的合法性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的何种批示可以授权财政部以部委规章的形式对民众进行征收?这成为民众关心的话题。在法庭中,财政部自始至终没有出示批示的标题、文号、日期等,仅以国家秘密为答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依据此规定,征收民众财产仅有法律或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法规才可。而且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无权再转授权。由此可以明确看出财政部无权以部委规章的形式立法对民众财产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是否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民航发展基金作为行政事业收费,其征收依据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



  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之规定,财政部制定的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规章前提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授权。不论是法律还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开范围。



  三、征收依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因财政部拒不公开依据文件,据笔者推测其所谓的秘密文件应当为征收了20多年的机场建设费的依据,即国阅〔1991〕144号《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对于民航发展基金这种新的征收项目国务院并没有相应的新批示。



  此会议纪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规定,并不属于可以授权制定部委规章的决定、命令序列。如以此作为征收依据明显与《立法法》相抵触。



  依据《立法法》规定,部委规章的依据应当是公开的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属于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以及"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本案中财政部没有出示任何有权机关认定国家秘密的法律凭证。而且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依据也不可能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在法庭上,代理人王有银律师认为,作为国家部委应以诚信为表率,对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有则公示,无则告知真相,现在国家已经脱离秘密文件治国的阶段,在现代法治的要求下,政务公开已经成为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工作重点。不应以秘密文件征收、秘密文件审判,剥夺民众对于征收自己财产的基本知情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律师



  2013年7月30日



  《王有银律师公益代理诉财政部征收民航基金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案件》



  详情参看        ?



  凤凰网报道: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7/30/28045761_0.shtml ?



  中华网报道: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30730/17972345.html新浪网报道:http://finance.sina.com.cn/360desktop/china/20130730/024016278945.shtml?



  



页面浏览:4129
文章编辑:赵雪玲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王有银律师接受《首席评论》专访之"民航发展基金?国家秘密?"
下一篇:王有银律师公益代理财政部拒绝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案件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