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11 13:53 发布:2024-08-30 05: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无证的房屋按违建进行拆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棚户区房屋与无证房屋是不同的。并且在对棚户区房屋和无证房屋进行认定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是否违法。棚户区房屋是不是违建,在认定的时候是比较困难的,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所以不能一刀切按违建处理。
一、几种确定可以得到补偿的无证房:
1.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现在很多地区都存在祖宅这一类的房屋,有的被征收房屋干脆是建于民国时期的。在当时那个年代,许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并没有房产证一类的房契类证明存在。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宫、皇城相府几乎同龄的建筑拥有所谓的“合法证件”。
2.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自行建造的房屋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对农村建房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建房办理手续也比较简单宽松,对房屋、土地确权方面很多都没有做到位。因此,农村还存在很多的无证房,只要是依法建造,获得村委会、乡镇政府某种形式批准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征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3.在合理范围内加盖出来的农村房屋
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没有“出圈儿”“越界”,农民经向“村长”打招呼就自行加盖二层、三层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毫无疑问,这类房屋并不构成土地违法,也未直接影响乡村规划,那么在面临征收时是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只认一层,二层以上加出来的一律按违建论处的做法,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盖部分是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彩钢板、泡沫填充房屋,那么被认定为违建是很难避免的事情。
二、棚改拆迁时,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实行主房宅基地换房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别墅的,按照现有别墅建筑面积1:1比例给予安置或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业、企业、养殖小区等非住宅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棚改中对于无证房按违建拆除,有没有法律依据
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无证的房屋按违建进行拆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棚户区房屋是不是违建,在认定的时候是比较困难的,存在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所以不一刀切按违建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无证房补偿的判断
对无证房的补偿要结合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的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判断:
对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应当不予补偿;对于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例如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许水云的房屋就属于典型的“无证房”,但却被法院认定为合法建筑,原因就在于其房屋的“无证”是政府没有及时发证所导致的,而并非其没有依法去报批。
总之,无证房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人、每处房屋的情况都不同,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建议被拆迁人要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尽早去相关部门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能补办证件的要及早补办,以免使自己以后的维权陷入被动之中。
几种确定可以得到补偿的无证房:
1.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现在很多地区都存在祖宅这一类的房屋,有的被征收房屋干脆是建于民国时期的。在当时那个年代,许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并没有房产证一类的房契类证明存在。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宫、皇城相府几乎同龄的建筑拥有所谓的“合法证件”。
2.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自行建造的房屋
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对农村建房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建房办理手续也比较简单宽松,对房屋、土地确权方面很多都没有做到位。因此,农村还存在很多的无证房,只要是依法建造,获得村委会、乡镇政府某种形式批准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征地拆迁时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3.在合理范围内加盖出来的农村房屋
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没有“出圈儿”“越界”,农民经向“村长”打招呼就自行加盖二层、三层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毫无疑问,这类房屋并不构成土地违法,也未直接影响乡村规划,那么在面临征收时是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只认一层,二层以上加出来的一律按违建论处的做法,实际上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盖部分是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彩钢板、泡沫填充房屋,那么被认定为违建是很难避免的事情。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一些简陋的房屋
这类房屋在建造时就是当事人为了生活所迫所建,改造项目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其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对这类“棚户”类房屋简单的按违建认定,无疑是与其行政目的不相符合的。
棚改拆迁,无证房就没有赔偿吗棚户区改造属于对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应该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使房屋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50-80年之间建的房子可以获得补偿。有些房子非常古老,老到可以追溯到民国年间。所以,在50-80年这个年代之间,不管是农村的房子还是城市里的房子
,都是没有产权证的。但是,这种类型房子,就算后期没有补办产权证,也应该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在拆迁时也应该予以补偿。而再往后面一点的90-07年建的房子,如果没有被认定为是属于违建的房子,也应该被认为合法建筑,可以获得一定的程度的补偿。
二、2008年到2017年建的无证房能获得的补偿较少。这个时间段建的房子,只要不被认定为违建,哪怕是无证也是多少能拿到一点的补偿。但是,这样的补偿可能不会很多,至少不会有07年之前建的房子高。而通常,无证房屋补偿标准为:2008-2010年的房屋,参考正常房屋的80%比例进行补偿,2011-2014年的房屋补偿60%,2015-2017年的房屋补偿40%。不过,这样的补偿并不是国家的统一规定,只属于地方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有没有这么高,或者是比这个标准还高的话,就得看当地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了。
三、2018年之后建的违建房屋无补偿,按规定确权登记后有补偿。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址,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超占宅基地的违建房屋将会予以确权登记。所以,这部分违建房屋在拆迁时将能够获得补偿!另外,如果房子属于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虽然属于违建房屋,但在缴纳相关费用并且补正相关程序后,可以同等于合法建筑,也能够获得拆迁补偿!当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遭遇低价补偿,切勿听信征收方的任何劝服和说辞而签下不公平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人要切记我国征收条例规定的征收工作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这个原则。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中的房子房产证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的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的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由申请规划的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一系列的认定。如果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的建筑,则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迁补偿上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下面4种无证房屋不仅应当获得补偿,还应按照正常的房屋予以补偿。
1、祖业产
目前,城市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仍然存在祖业产,五、六十年代遗留下来的,虽然没有证件,但是它们是合法存在的,应当予以补偿。
2、历史原因
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建造的房屋,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备的登记制度,因此,这段时间内建造的房屋没有证件,所以,这段期间内建造的房屋也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3、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大部分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建设使用证,甚至,有些地区什么证件也没有,全村的村民也基本都没有证件。但是,这类房屋是村集体根据人口和住房情况申请批准的建房,并且已经居住多年,因此,也应当予以补偿。
4、城中村房屋
这类房屋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包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于这类房子,只要是依法建设的,即使没有产权证也应当按照正常的房屋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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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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