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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86起胜案】甘肃省胜案:自建房屋遭遇强拆,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
2020-05-28 14:50 文章来源:
委托人:秦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秦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北路知行学院以北,大青沟西侧有一处1998年建成使用的自建房屋,这是秦先生唯一的住宅,也并非临时建筑。因秦先生的房屋建设在大青沟洪道建设范围内,安宁区城市管理局认为其侵占了城市规划的蓝线和红线,因此以秦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眼见着自己将面临失去唯一固定居所的局面,秦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宁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未曾料到,就在行政复议期间,安宁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致使秦先生遭受到重大财产损失。之后,秦先生更不曾料到的是,安宁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安宁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安宁城管局虽具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但在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陆续作出了《违法建筑拆除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未经过催告的程序。不仅如此,在秦先生对此不服、进行行政复议,诉争事实尚未确认、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对其建筑物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程序方面明显违法。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很显然,安宁政府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因此,圣运律师协助秦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案情后,认同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这也为之后秦先生能获得合理补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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