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13:25 文章来源:
一、质量瑕疵的维修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对安置房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交付后出现开裂应依法担责。
2)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施工缺陷承担直接维修义务,安置房属建设工程,依《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墙体、防水等部位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3)圣运专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收房时应共同查验并签署验收记录,发现渗漏、裂缝要书面留存,便于日后向责任主体依法主张维修或赔偿。
二、保修期限与鉴定路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与房间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安置房交付晚于验收的,自交付日起算更利于权利人。
3)对质量瑕疵成因有争议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北京圣运律师建议保留报修凭证、照片与沟通记录,作为鉴定与后续救济的关键证据。
三、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
1)《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据第六百一十八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安置房产权调换可参照适用。
2)保修期内责任主体拒不维修的,被征收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3)涉及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质量条款,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主张征收部门履约。圣运律师建议将质量标准写入协议附件,从源头固定权益。
FAQ
1)过了保修期才发现开裂怎么办?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由责任方担责,可委托鉴定区分是否属主体结构问题,再依法主张相应维修或赔偿。
2)开发商拖延维修能否自行修复?可以,但应先书面通知并固定证据,自行修复费用可凭票据向责任主体追偿,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3)检测费用由谁承担?原则上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若鉴定证明属施工或材料缺陷,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圣运专业拆迁律师建议全程留痕,便于举证。
上述案例中,主办律师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该案提示,安置房质量瑕疵争议中,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与保修节点尤为重要,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评析:安置房质量瑕疵关系居住安全与财产价值,维修责任与保修期限是争议核心。被征收人收房即应主动查验、留存凭证,区分主体结构与一般缺陷。圣运专业拆迁律师认为,将质量标准写入补偿协议、保修期内及时报修,比事后补救更稳妥,也更能有效维护权利、减少诉累。
圣运律所法律咨询热线:138-1111-7637 or 400-159-8098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影响,不视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