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杨律师
手机号:13811117637
执业证号:11101202010164602
执业理念:
执业业绩:
【专业资质/职称】副主任律师、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2010164602
【执业律所/执业年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2016年入职,自执业以来先后代理各类纠纷500余件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宅基地收回、土地出让
刑事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核心优势】
李杨杨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其硕士学位论文《错案发现机制研究》曾获2017届北京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自执业以来先后代理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宅基地收回、土地出让、刑事诉讼等各类纠纷500余件。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征地拆迁实践研究,秉持只为被征收人服务的执业理念和以至诚之心为委托人服务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和信任。
【基本资料】
姓名:李杨杨
执业机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职务:副主任律师
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
学历:法学硕士
执业理念:只为被征收人服务,以至诚之心为委托人服务
【毕业院校】
北京师范大学 诉讼法学专业 法学硕士
【社会职务】
曾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荣誉奖项】
硕士学位论文《错案发现机制研究》获2017届北京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
【业务概览】
李杨杨律师2016年入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先后任主任助理、业务部主管、风控主管、行政法主办律师、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对律所案件实施策划、把握案件走向,并对律师及助理进行业务工作指导。2017—2018年作为《法制文萃报》专栏作家,发表多篇普法性文章。参与编写出版《案例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配套规定E本通》《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等书籍。现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代表案例(部分)】
以下案例选自李杨杨律师实际承办案件。
1.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某村66户村民安置房过渡费纠纷案,为委托人每户争取近20余万元、总额近千万元的过渡费
2.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王家镇某村等11户村民130余亩土地“以租代征”纠纷案,成功撤销租赁合同,追回130余亩土地
3.珠海市前山福溪村某花卉市场承租户房屋被强制拆除案,为委托人争取到近百万元补偿款
4.河南郑州经开区某村孔女士村民待遇纠纷案,成功帮助孔女士争取到60平方米安置房、30平方米就业门面房及5万余元过渡费
5.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先生房屋征收面积认定纠纷案,通过谈判为当事人争取500余万元补偿款和四套产权安置房
6.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某社区土地补偿款发放纠纷案,通过信息公开查账和政府督促程序,成功促使村委会及时发放近20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
7.吉林省四平市梨树镇刘先生14亩承包地被征收补偿纠纷案,为当事人争取每亩补偿款在原有基础上翻一倍
8.江西省鹰潭市黄垅村刘先生宅基地及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案,通过国家赔偿诉讼为当事人索赔近300余万元
9.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某村民小组130余亩土地被强制推平案,为当事人争取到每亩近30余万元补偿款,同时政府给予村小组5亩国有土地用于自行修建市场经营
10.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全女士及其儿子户籍安置纠纷案,成功获得两个人口安置待遇
11.贵州省贞丰县平街乡顶岸村某小组145.1574亩集体土地补偿纠纷案,为委托人争取500余万元集体土地补偿
12.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青石台村李先生和杨先生50余亩土地被非法承租案,依法确认《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效,成功追回承包土地
【执业经历】
2016年入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先后任主任助理、业务部主管、风控主管、行政法主办律师、党支部书记
现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出版作品/学术研究】
(一)参编著作
1.《案例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配套规定E本通》,法律出版社
2. 《专业化律所办案规程》,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二)专栏文章(《法制文萃报》专栏作家,2017—2018年)
1.《如何把握行政诉讼起诉时机》
2.《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是否能够分户登记》
3.《房屋评估价值偏低时如何救济》
4.《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该如何维权》
5.《非农户口继承村屋能否一并继承宅基地》
6.《土地部门对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
7.《土地征收应按程序正当原则》
8.《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9.《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如何定性》
10.《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可做区分处理》
11.《强拆行为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12.《会议纪要信息应否公开》
1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4.《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5.《拆违过程中损坏合法建筑应赔偿》
16.《“一事一申请”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17.《行政行为应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18.《提供证明材料不是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条件》
19. 《未发布拆迁公告所签安置协议无效》
